库阿洛 (Cua Lo) 的非法建筑是一种系统性违法行为。
(Baonghean)——德春堂擅自动用武力在门罗镇宜新坊8号小区建造教堂,这是系统性违规行为。此前,尽管未获批准重建春迈堂,德春堂牧民委员会(PBC)仍故意组织非法宗教活动,试图逐步使堂区分离合法化。
» 库阿洛的非法建筑:教堂落成后不久,他们就擅自建造了一座小教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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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春堂牧灵委员会主席黄文生先生煽动教友并侮辱当局。 |
越南国家,尤其是义安省,秉承民族团结和谐的传统,始终尊重并保障公民的信仰自由。第92/2012-ND-CP号法令第二章第三条第三款也明确规定:“参加宗教活动的人有责任践行文明生活方式,遵守法律。”
然而,在新禄堂区(位于门罗镇宜新坊)德春堂区的情况并非如此。具体来说,2016年9月3日,新禄堂区德春堂区曾提出恢复春迈堂区的请愿,但在此之前,即2016年8月,门罗镇宜新坊第8区全体32名堂区教友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了临时堂区委员会。
随后,乂安省人民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5日和2017年1月24日分别发出了8079号和518号批复,确认:“批准设立春迈堂区的条件尚不充分。因为堂区居民数量不多(约32户,135人);从乂新坊8号楼到德春堂区(新建)的距离只有500-600米。” 同时,还确认:如果堂区设立,目前的规划和土地资金不足以支持堂区建设宗教场所。
然而,德春堂和新禄堂却不遵守规定,并发布文件称:“如果政府不再拨出土地用于重建春迈堂区教堂,我们将自行处理……”,事实上,他们有计划地实施了违法行为。
2016年11月30日晚,新禄堂区神父潘思芳(Phan Sy Phuong)在阮氏婷女士(门楼镇宜新坊8号楼)家中,为约200名教友组织了一场非法祈祷仪式。祈祷仪式的内容是,堂区将重建春迈堂区,服务于信徒的宗教活动。
值得一提的是,在得知晚上将在丁女士家举行祈祷仪式的消息后,2016年11月30日下午2点30分,Nghi Tan坊人民委员会成立了一个工作组,直接与Phan Sy Phuong神父和堂区牧灵委员会和堂区会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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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教堂是非法建造的,位于 Nghi Tan 区第 8 街区。 |
会上,潘思方神父分享道:“春迈堂区的成立,是应八年级教友的意愿而成立的;教堂的建设资金来自外部,与教友的捐款无关。预计教堂建设费用将超过20亿越南盾……”
当天下午四点,宜新坊代表团继续与德春堂牧民委员会主席黄文创先生会面。黄文创先生在会谈中表示:“省人民委员会必须负责将土地归还春梅堂;如果不允许建设,他们将要求新禄堂在阮氏婷女士的住所周围修建围栏,以便继续建设。”
随后,2016年11月31日晚,值此德春堂主保圣人纪念日之际,德春堂牧灵委员会动员约500人抬着圣母像,将其放置在阮氏亭夫人家的门廊上。针对此事,宜新坊人民委员会向本堂潘诗芳神父和德春堂发出了第7号通知,通知中指出:“牧师和牧灵委员会组织教友在未经镇人民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将圣母像从德春教堂(7号楼)抬到阮氏亭夫人家(8号楼),违反了政府2012年11月8日第92/2012/ND-CP号关于制定和实施《宗教信仰条例》的规定。”
潘士芳神父和德春堂牧民委员会组织祈祷活动并将圣母像游行至阮氏亭夫人家的门廊,这违反了法律,损害了教堂的形象。事实上,德春堂拥有一座2016年重建并启用的宽敞教堂,为什么他们要组织祈祷活动并将圣母像游行至一处私人住宅的门廊(距离教堂仅500至600米)?
根据第92/2012/ND-CP号法令第25条关于规范基层宗教团体在登记项目之外开展宗教活动的规定:第1款b点规定:基层宗教团体在县、镇、省辖市举办信教公民参加的宗教活动,须经宗教活动所在地的县、镇、市人民委员会批准;第2款规定:基层宗教团体负责向本条第1款a、b点规定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列明宗教活动的名称、主办单位、预计参加人数、活动内容、活动时间、地点、保障条件等。 |
2017年1月18日,宜新坊人民委员会发出第7号通知,要求德春堂牧师和牧灵委员会“今后不再发生类似行为,并指示教友将圣母像送回德春堂,并按规定处理”。
但紧接着,从2017年3月19日至26日,以3月25日为高潮,德春堂在未取得建筑许可证、未得到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宜新坊第8街区第2幅第54号地块上平整土地,建造教堂。
在非法建造教堂期间,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前来宣传、动员和作出停工记录时,德春堂牧灵委员会主席黄文创先生用言语煽动教友,侮辱值班人员……
这表明,在德春堂(新禄堂)发生的违法行为是系统性地进行的,目的是将住宅用地改建为教堂。这些行为是非法的,造成了该地区社会秩序的不稳定。
乂安报将继续报道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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