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三个部门共同管理公共债务是不合理的。
国会财政预算委员会提出了规定,指定一个机构作为统一的主管部门,履行国家公共债务管理职能。
5月25日上午,财政部部长丁进勇向国会提交了《公共债务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国会财政预算委员会主席阮德海提交了项目审查报告。公共债务管理法(调整)。
公共债务管理存在诸多缺陷
政府报告指出,《公共债务管理法》还为加强严格的债务管理创造了条件,确保政府债务按时足额偿还。截至2016年底,债务指标基本控制在允许范围内:公共债务占GDP的63.7%,政府债务占GDP的52.6%,国家外债占GDP的44.3%,政府直接债务偿还义务占国家预算总收入的14.8%。
然而,依据2009年《公共债务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公共债务管理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缺陷和局限性,如法律的不完善,对公共债务的范围存在不同意见,需要就是否将预算管理产生的债务、国有企业债务、越南国家银行债务纳入公共债务达成共识?其次,公共债务管理也暴露出一些重大缺陷,如:公共债务和政府债务增长迅速,对债务偿还义务造成巨大压力(此外国内债务也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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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长丁进勇向国会提交《公共债务管理法》(修订草案)。图片来源:Quochoi.vn |
值得注意的是,ODA贷款和外国优惠贷款余额大幅增加(2015年比2001年增加了6.5倍),主要来自三大债权国:日本(增加了6.8倍)、世界银行(增加了11.5倍)和亚洲开发银行(增加了20.3倍)。
投资贷款分配使用仍然分散、低效。现实中,一些重新借用官方发展援助贷款、优惠贷款和政府担保的项目面临无力偿还债务的风险,需要进行财务重组、转为国家投资或公积金代付;投资决策与债务偿还平衡仍然缺乏衔接。
国家“补贴”心态仍然存在,特别是ODA资金和国债;一些项目业主的能力仍然有限;投资资金使用中仍然存在损失浪费现象;公共债务管理职能任务仍然交叉重叠,举债还债责任没有与公共债务的分配使用挂钩;对公共债务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审计、清算和报告工作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
修改公共债务管理法势在必行
丁进勇部长强调,修改2009年《公共债务管理法》是必要的。
此次修订也旨在确保其符合2013年《宪法》的规定,并与2009年《公共债务管理法》颁布后至今颁布的相关法律体系保持一致和同步。除了确保其符合2013年《宪法》的规定外,《公共债务管理法》还与国会近期颁布的一系列法律相关,例如《国家预算法》(2015年)、《公共投资法》(2014年)、《政府组织法》(2015年)、《地方政府组织法》(2015年)。因此,修订《公共债务管理法》,使法律规定体系,特别是与公共债务管理相关的法规,保持一致和同步,是十分必要的。
政府的主要目标是克服现行《公共债务管理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困难、不统一和不足,确保法律的可行性和稳定性,为提高贷款管理和使用效率、保障国家财政安全做出贡献。明确各机构在公共债务管理中的职能、任务和权限;根据各机构在公共债务筹集、分配、管理、使用和偿还等方面的职能和任务,落实责任。
建议根据政府的任务,仅指定一个机构作为协调中心。
国会财政预算委员会主席阮德海在公共债务管理法草案审议报告中表示,财政预算委员会中许多意见建议规定只指定一个机关作为统一的归口单位,按照政府赋予的任务履行公共债务的国家管理职能,包括对ODA资金来源、外国捐助者优惠贷款的国家管理职能,作为调动和谈判框架协议、贷款协议、分配和使用资金、偿还贷款等的统一归口单位。
现行公共债务管理由多个部门集中管理的制度,不符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难以克服现实存在的局限性。公共债务管理机构分散,管理环节分散,协调配合不严密,监测、汇总、清算、统计,特别是借款责任和还款责任的确定、贷款使用效益评估、配套资金安排等工作仍然比较困难,力度不够。
“世界上许多国家一直在实施的良好做法是明确规定公共债务资源的集中管理和统一管理的归口单位。如有必要,相关法律将进行相应调整。”国会财政预算委员会主席阮德海表示。
据Kienthuc.net.vn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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