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省警察局局长就刑法修正案四项内容发表意见
(Baonghean.vn)——代表乂安省国会代表团,省警察局局长阮友球评估说,修改和补充2015年版《刑法典》若干条款的项目已经吸收和修订得相当充分,与最近的旧版本有很大不同。
5月24日下午,国会继续在会议厅审议第100/2015/QH13号《关于修改和补充《刑法典》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 |
“特别是国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接受和修改非常完整、清晰,且极具说服力。我赞赏起草委员会的努力,并支持在本届会议上通过该法案。”代表Cau说道。
然而,为了促进上述重要法律的完成,乂安省警察局局长还就另外 4 个问题发表了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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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国会乂安省代表阮友求。图片由阮友求提供。 |
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未满的人的刑事责任
这是国会代表阮友球在上届会议上提出的一个问题,他不同意2015年《刑法典》第12条第2款的新规定。
今天下午国会座谈会前,他整理分析道:“2015年刑法典中,有280条、367个条款规定了非常严重的故意犯罪和特别严重的犯罪,按照1999年刑法典的规定,这些人应该受到刑事追诉。然而,根据2015年刑法典的规定,只有28个罪名可以追诉(252个罪名被判无罪),只有74个条款可以追诉(294个条款被判无罪)。因此,对14岁至16岁以下人群的震慑和预防作用严重降低。”
乂安省代表还表示,未来一段时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将增多,情况将更加复杂,希望国会与政府职能部门分享相关经验。
在总结这一问题时,Cau代表表示:“到目前为止,我仍然保留我的意见,但在必须从起草委员会提出的两个方案中选择一个的情况下,我愿意选择该法律草案第12、91、93、94、95和100条中的方案1。”
毒品犯罪监管不力
对于第249条(储存、运输、买卖、侵占用于制造毒品的易制毒化学品罪)、第250条(运输、买卖、侵占用于制造毒品的易制毒化学品罪)第1款a点规定的“曾因该行为受过行政处理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尚未撤销犯罪记录,但仍违反本法”的情形,阮友球代表表示,这样的规定将太多与毒品有关的犯罪非刑事化,而忽略了它们。
为了论证自己的论点,他举例说:“阮文甲因非法运输毒品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并且有非法买卖毒品的前科,至今未清零。现在他因非法藏匿毒品被警方逮捕,但数量不足0.1克。按照我上面提到的新规定,阮文甲不构成非法藏匿毒品罪,因为阮文甲没有因藏匿毒品受过行政处罚,也没有藏匿毒品的前科。这不合理。”
乂安省公安局局长分析称,在实践中,储存、运输和非法交易毒品的行为密切相关,互为依据,此前已在同一法律(1999年《刑法》第194条)中进行了规定。根据公安部-司法部-司法部-市第17/2007号通知第二部分第三节3.7款a点的规定,对于我上述例子中提到的行为,阮文亚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如果将刑法第249条、第250条、第252条、第253条第1款与第259条第1款关于“违反麻醉药品、易制毒药品、成瘾性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罪的规定进行比较,就会发现其规定有失公允,而且非常矛盾。第259条扩大了定罪范围,将“曾经犯过该罪”规定为“曾经犯过毒品犯罪之一,尚未撤销前科,又继续犯该罪”。而且,非法持有、运输、买卖、挪用毒品罪与盗窃罪、公然侵占财产罪相比,毒品犯罪的情节要严重得多。同时,将盗窃罪、公然侵占财产罪扩大到刑事处理,第一款规定“因侵占行为受过行政处理或者被判过刑”。
据此,该代表建议起草委员会将第249、250、252、253条第1款a点修改为“因违反毒品法律受过行政处理或者因犯毒品犯罪之一受过刑事处罚,尚未消除犯罪记录,但仍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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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友球代表表示,有必要在法律草案中严格规范并缩小“危险武器”的概念。图片:互联网 |
药物含量检测
起草委员会和国会常务委员会接受并同意在四种情况下仅评估毒品含量并将其转换为质量或体积作为刑事起诉的依据:(1)溶解在溶液中的固体毒品;(2)稀释的液体毒品;(3)吸食鸦片;(4)成瘾性毒品、精神药品。
但阮友球认为,国会决议中的上述规定不合理。这些都是大多数国会代表都认同的问题,因此他建议将上述4种情况直接写入《刑法》,以确保一致性和稳定性。
故意伤害罪
关于第134条第6款故意伤害罪,其中规定“任何人准备危险武器、酸等,以伤害他人”,Cau代表建议将其全写为“任何人准备危险武器、危险酸……”,同时,最高法院法官委员会必须对“危险武器”的规定进行更严格的指导和缩小范围,而不是像TATC法官委员会第02/2003号决议和第01/2006号决议那样宽泛地指导1999年《刑法》第104条第1款规定的“使用危险武器”的情况。
对于其他一些由于时间不足而未能在会场直接发言的问题,阮友球代表表示将把内容转交给起草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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