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支付数字签名服务费用?
针对数字签名认证服务企业(CA企业)提出的关于第305/2016/TT-BTC号通知中关于维护数字证书状态检查系统服务费的征收标准、收取、缴纳、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的投诉,财政部对此作出了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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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签名广泛应用于商业领域。插图 |
颁布第305/2016/TT-BTC号通知的依据
根据《费用和收费法》发布的费用清单包括维护数字证书状态检查系统的服务费名称(第 VI 节第 7 点),并授权财政部指定细节。
政府于2016年8月23日颁布的第120/2016/ND-CP号法令中关于细化和指导《收费法》若干条款实施工作的第6条第3款a点规定,各部委和部门负责“接收其管辖范围内收费机构的请求;审核并向财政部发出关于收费规范文件的要求”。
根据上述规定,2016年6月30日,信息通信部向财政部发出第2192/BTTTT-KHTC号公函(附于项目),要求下发通知规范数字证书状态查询系统维护服务费,其中建议费用缴纳人为获得提供公共数字签名认证服务许可的机构。
政府2007年2月15日第26/2007/ND-CP号法令第38条第3款关于《电子交易数字签名及数字签名认证服务法》规定,提供公共数字签名认证服务的组织有义务:“按规定缴纳费用和许可费用”。
基于上述规定,财政部2016年11月15日第305/2016/TT-BTC号通知关于CA企业为维护数字证书状态检查系统缴纳服务费的规定,具有法律依据,属于《费用和收费法》第VI节第7点规定的权限,符合《费用和收费法》第3条第1款和第26/2007/ND-CP号法令第38条第3款的规定。
CA商业客户无需支付费用
第26/2007/ND-CP号法令第4条第1款规定,提供公共数字签名认证服务的组织的活动属于经营性活动。
事实上,CA企业是向机构、组织、个人提供数字签名认证服务,按照服务价格机制收取费用的,因此,CA企业的客户是向CA企业支付数字签名认证服务的费用。
第26/2007/ND-CP号法令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家数字签名认证服务提供者(根认证机构)是向提供公共数字签名服务的组织提供数字签名认证服务的组织。
根据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公共数字签名认证服务的机构有义务“按照规定缴纳许可费用和收费”。
第26/2007/ND-CP号法令第57条规定,“……国家数字签名认证服务提供者作为公共数字签名认证服务提供者,公共数字签名认证服务提供者作为订户”。
基于上述规定,第305/2016/TT-BTC号通函规定CA企业为费用纳税人具有法律依据,符合第26/2007/ND-CP号法令的规定。
此外,第26/2007/ND-CP号法令并未规定CA企业的客户有义务缴纳费用,而仅规定提供公共数字签名认证服务的组织有义务“按规定缴纳费用和许可费用”,因此信息通信部项目不建议向CA企业以外的实体收取费用。
如果规定CA企业的客户也必须缴纳该费用,属于重复收费,不符合第26/2007/ND-CP号法令的规定,因为CA企业的客户已经按照价格机制向CA企业支付了服务费用,如果还必须缴纳这笔额外费用,则属于双重收费,不符合《费用收费法》的规定。
如何计算服务费
根据《费用和收费法》发布的费用清单包括维护数字证书状态检查系统的服务费名称(第 VI 节第 7 点),并授权财政部指定细节。
第26/2007/ND-CP号法令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数字证书”是由提供数字签名认证服务的机构签发的一种电子证书。数字证书包含9项内容,其中包括第26/2007/ND-CP号法令第十条第六款规定的提供数字签名认证服务的机构的数字签名,这是数字证书最重要的内容。
因此,CA企业向客户颁发的每张数字证书上,CA企业的数字签名是强制性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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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照片(网络来源) |
根据第26/2007/ND-CP号法令第57条及信息通信部收费项目规定,CA企业是国家电子认证中心的客户,使用国家电子认证中心提供的CA企业数字证书状态查询系统维护服务具体如下:
CA企业是提供数字签名认证服务的业务单位,CA企业每次向订户签发(出售)数字证书时,都必须对售给订户的数字证书进行数字签名。
为确保法律有效性,CA企业的数字签名必须在相应数字证书的有效期内创建,并通过相应有效数字证书上记载的公钥进行验证。
因此,检查CA企业数字证书状态,本质上是对CA企业向客户颁发的数字证书进行数字签名认证,该数字证书存储在国家电子认证中心维护的技术系统上(由数字签名应用软件自动执行)。
因此,第305/2016/TT-BTC号通知中关于CA企业数字签名的费用规定,对于信息通信部管理和运营的数字证书状态检查系统的技术运行和维护而言,是适当的,符合《电子交易法》和第26/2007/ND-CP号法令的规定。
2017年4月10日,财政部发布第4691/BTC-CST号批示回复CA企业,指出:“根据第26/2007/ND-CP号法令第10条第6款规定,向客户(订户)签发的每一份数字证书均有CA企业的数字签名。
CA企业根据合同规定向客户签发数字证书并收取费用,同时CA企业使用国家电子认证中心提供的数字证书状态查询系统维护服务。因此,CA企业需要为客户的数字证书进行数字签名支付费用。根据第305/2016/TT-BTC号通知的规定,费用计算方式确定为3000越南盾/数字签名/月,符合《费用与收费法》和《电子交易法》的规定。
这个计算相当于计算每个CA企业向客户颁发的仍然有效的数字证书的数量,每个数字证书为3,000越南盾/月。
因此,3,000 越南盾/数字签名/月的费用是根据 CA 企业为客户签署证书的数字签名计算的。
从2017年第三季度开始缴纳费用
《法律文件公布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了法律文件的生效日期:
“法律性文件的全部或者部分生效日期由该文件规定,但不得早于中央国家机关法律性文件批准或者签署公布之日起45天;……”。
第305/2016/TT-BTC号通函于2016年11月15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确保时间准确,自签署和公布之日起,该文件的生效日期不早于签署之日起45天),并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国家电子认证中心提供的数字证书状态检查系统维护服务收取费用。
政府第26/2007/ND-CP号法令于2007年颁布,自2007年3月14日起施行。该法令第38条第3款规定,特许代理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305/2016/TT-BTC号通知是根据第26/2007/ND-CP号法令《费用和收费法》(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颁布的。第305/2016/TT-BTC号通知于2017年11月15日颁布,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不具有追溯力,亦不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
对于CA企业在2017年1月1日之前向客户签发的数字证书,第305/2016/TT-BTC号通函规定,必须从2017年第三季度起缴纳费用,以方便CA企业。因此,CA企业必须遵守《费用和收费法》及指导性文件的规定。
若经营出现困难,CA企业需提供补充信息和数据,以便财政部与信息通信部协调研究适当的解决方案,为企业创造有利条件,同时确保遵守法律规定。
据 Chinhphu.vn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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