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冤假错案赔偿瓶颈

June 11, 2017 15:15

国家赔偿责任法(草案)修正案备受社会关注,尤其是在冤假错案赔偿问题依然备受关注的当下。

记者就国家赔偿责任法草案(修正案)采访了越南国际仲裁中心主席陈友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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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国际仲裁中心主席陈友黄与越南之声记者交谈。

光伏问:从有关部门处理不当赔偿的实践来看,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陈友黄律师答:冤假错案赔偿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共受理冤假错案258件,已破获200余件。关注刑事诉讼中冤假错案已成为常态化工作。

冤假错案赔偿制度最初赢得了信任,一些刚刚结案的案件,例如太平省梁玉飞先生获得230亿越南盾的赔偿,黄文年先生获得100多亿越南盾的赔偿,以及阮青灿先生获得72亿越南盾的赔偿。这些数字与他们的损失相比,或许无法准确反映问题,但与以往相比,相关机构的态度和责任感确实有所提升。

但从目前情况看,也存在一些隐患,这也是我们修改国家赔偿责任法的依据之一。一是办理赔偿的机构过多,存在推卸责任、逃避责任的现象,导致被冤枉者的权利得不到及时保障,甚至得不到保障;赔偿数额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办理赔偿的机构在适用上出现混乱。

第二,冤假错案的赔偿工作还不够专业,每笔赔偿金额没有量化,这也是造成赔偿过程冗长的一个因素,谈判也面临诸多困难。程序不够完善、严格、繁琐,时间过长,例如梁玉飞先生花了18年时间才拿回钱;Nen先生谈判了7次;Nguyen Thanh Chan先生更改了4次记录,修改了大约100种文件。

谈判的结果可能并不一定反映他们实际上同意该金额,但由于过程非常复杂且耗时太长,有时他们不得不接受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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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年先生被错误监禁超过17年,最终获得超过100亿越南盾的赔偿。图片:青年报

光伏问:在讨论《草案》时,一个重要且意见分歧很大的问题是确定赔偿责任的依据,包括证明实际损害。先生,冤假错案是执行公务的人造成的,为什么要刁难被冤枉的人呢?

陈友黄律师:2009年《国家责任赔偿法》和本草案的思路也将此类损害赔偿视为合同外损害赔偿的一种形式。原则上,如果是合同外损害赔偿,必须有依据: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是违法的,并且要确认该行为是违法的,必须有主管部门的文件;必须存在损害;执行公务人员的违法行为与被错误定罪的人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要从主管部门获得一份认定该行为违法且造成损害的文件绝非易事。由于这往往涉及多个机构,一些公务员和公职人员的诚恳态度也不容乐观。因此,要获得这样的文件,受害者或其法律助理必须非常坚持不懈。

第二个难点是证明存在损害,但这并不容易。按照我们目前的做法,受害人必须始终满足赔偿解决机构的要求,“我同意,你们就接受这个赔偿金额”。

我们希望以不同的方式处理这个问题。当受害人尽力证明时,如果你想反驳这种观点,就必须提供相反的证据。这是法律长期以来尚未采用的方法。

光伏:被冤枉的人遭受的损失难以估量。但即使他们被宣告无罪,等待赔偿的时间也同样漫长。您认为赔偿程序的相关规定应该做出哪些修改?

陈友黄律师: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从立法层面入手。冤假错案是公职人员造成的,必须追究公职人员的责任。从政府角度来说,这些人代表政府履行公共职责,如果这些人错了,那么政府也错了,需要非常透明的态度去维护受冤屈者的权利。

为此,程序不应过于复杂,办理冤假错案的机构也应精简,为被冤假错案者行使权利创造便利。我们希望设立专门的冤假错案赔偿机构,以最快捷、最简便的方式解决问题。

解决时间不再像以前那样需要30-40天,而是可以缩短到2天、3天或5天。赔偿必须全面彻底。在没有发票或文件的情况下,必须透明清晰,让受害人知道,如果他们丢失了发票或文件,或者记不住或无法找回,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数字,即量化赔偿金额,以便他们提前知道赔偿金额。公开道歉也需要以尊重的态度进行。

光伏问:自《国家赔偿责任法》实施以来,国家迄今已支付的赔偿总额已超过1110亿越南盾。舆论普遍认为,民众缴纳的税款并非用于赔偿,而是用于支付造成损害的公务人员的损失。您认为,应该如何合理规范这一行为?

陈友黄律师纳税是为了服务国家的公共卫生、教育、交通……如果纳税只是为了弥补冤假错案,国家很难发展。

查阅草案,我们发现该法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履行公职人员故意犯罪,被认定有罪,则必须赔偿国家造成的全部损失。第二种是故意犯罪,但尚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草案规定,赔偿金额为30-50个月的工资,低于国家赔偿金额的50%。非故意损害的赔偿金额为3-5个月的工资,也有一些情况可以免除赔偿。

光伏:谢谢先生。/。

据VOV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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