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警察在社交网络上分享和评论淫秽内容?
根据公安部今日(7月18日)公布的《人民公安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安干警、战士不得在机关外、工作时间以外会见处理工作事宜,不得在社交网络上评论、传播有悖于良好风俗习惯的信息、文章和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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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交通警察推着车帮助人们穿过被洪水淹没的道路(图片:CAND)。 |
公安部表示,《人民公安行为准则》征求意见稿适用于军官、士官、义务兵、院校学生和人民警察工作人员(统称人民公安官兵)。
根据草案,公安干警要尊民敬民、礼民待民,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认真负责地解决群众工作和合理诉求。以热情、热忱、负责的态度与群众沟通交流,做到言行一致、彬彬有礼、和蔼可亲、谦虚谨慎、善于倾听。优先解决老弱病残孕等困难群众的工作。
“不得有欺凌、骚扰的行为和言论;不得对群众的正当要求漠不关心、不理睬;不得制造紧张、愤怒或恐吓群众;不得在机构外和工作时间外约见群众解决工作问题”——草案明确规定。
人民公安官兵通过电话沟通时,必须完整、清楚地写明本人姓名、职务、工作单位和通话内容,语言沟通必须文明礼貌,简洁易懂,不得通过电话泄露机密信息。
起草委员会建议,人民公安官兵使用互联网时,不得访问、存储、传播、评论、在社交网络上分享含有违背优良风俗习惯、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国家法律和公安部规章制度内容的信息、文件、文章和图片。不得在社交网络上介绍、使用公安机关名称、图像、代码。
在家庭中,人民公安官兵要以身作则,动员、教育家庭成员严格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政策法律和居住地的规章制度。不得让家庭成员参与机关、单位的工作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工作岗位的便利,做违反公安行业法律法规的事。
人民公安官兵处置违法犯罪人员时,必须保持端正的仪态、礼貌和风度,行为举止端正,不得对违法犯罪人员使用冒犯性、歧视性的言语和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案卷材料,造成漏判、冤假错案或者谋取私利。
根据丹特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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