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补充机动车登记管理条例的提案

July 9, 2017 10:59

公安部正在起草关于修改和补充第15/2014/TT-BCA号通知中有关车辆登记的若干条款的通知。

10个机关单位在交警部门登记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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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草案,交通警察局负责登记和发放公安部车辆、外交使团、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和在这些机构和组织工作的外国人的车辆以及本通知附件01中规定的机构和组织的国家预算拨款车辆的牌照。

具体来说,在交通警察局登记车辆的机关和单位包括:1. 党中央委员会、人民报的各委员会和机关;2. 国家主席办公厅;3. 国会办公厅;4. 各部委、部级机关和政府直属机关办公厅;5. 政府成员同志的公务用车;6. 社会政治组织中央机关办公厅(祖国阵线、总工会、青年联盟、妇女联盟、退伍军人协会、农民协会);7.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8.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9. 国家审计署办公厅;10. 各国大使馆、国际组织和外国雇员。

T未报告何时使满意出售、赠送、捐赠

草案还规定:机动车所有人作出转让、出售、赠与、捐赠机动车决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原机动车登记证书颁发机构接受监管;未书面通知的,应当对机动车承担法律责任,直至购买、转让、赠与、捐赠机动车的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为止。

已登记并核发蓝底白字号机动车号牌的机关、团体车辆,当有转让、出售、赠与或捐赠车辆之决定时,车主应向车辆登记机关办理领取、交回登记及号牌之手续,方可交还购买、转让、赠与或捐赠车辆之机关或个人。

此外,增加第十九条第七款,规定下列情形应当吊销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已登记,核发蓝底白字数字行驶证的机动车,决定转让、出售、赠与、捐赠的;超过有效期限的;依法不得行驶的;经主管部门认定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同时被割焊或者只有发动机号码或车架号码被割焊的。

蓝底色车牌,白色字母和数字,车牌系列采用以下20个字母之一:A、B、C、D、E、F、G、H、K、L、M、N、P、S、T、U、V、X、Y、Z,发给党的机关车辆;主席办公厅;国会办公厅及国会机关;国会代表团办公厅、各级人民议会;中央指导委员会;人民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部、部级机关、政府直属机关;国家交通安全委员会;各级人民委员会及省、县人民委员会下属专门机构;社会政治组织(祖国阵线、劳工联合会、青年联盟、妇女联合会、退伍军人协会、农民协会);公共服务单位(公共驾驶培训和考试中心除外);项目管理委员会具有国家管理职能。

公安部现就该草案在公安部电子信息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据 Luu Thuy/chinhphu.vn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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