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思考:女儿死亡,父亲被判刑
父亲开车送女儿时遭遇车祸,女儿不幸身亡,在失去女儿的痛苦中,父亲还被判入狱。
8月24日,芹苴市人民法院对45岁的范文福(Pham Van Phuc)一案进行上诉审理,他因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被判有罪。令人心碎的是,本案的受害者正是范文福的亲生儿子——他正是造成其女儿丧生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并因此成为被告。
据记载,2016年11月27日下午3点30分左右,阮福某酒后驾驶摩托车,载着其亲生女儿PBN(13岁)沿旺宫街从91号国道行驶至长乐坊。行驶至芹苴市乌蒙县福泰坊平安地区时,阮福某与对面行驶的阮福某摩托车相撞。
事故造成三人受伤,并被当地人送往医院。Phuc先生的女儿N.伤势严重,最终不治身亡。法医认定N.死于严重的创伤性脑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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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范文福在上诉听证会上始终哽咽。照片:男性戒指 |
现场调查显示,事故发生的原因为Phuc先生在弯道行驶时失去对方向盘的控制,从而越过左侧车道撞上了V先生的车。被告驾驶时体内酒精浓度经测定为209.8毫克/100毫升。
V先生没有要求赔偿并拒绝估价。
一审中,乌蒙县人民法院判处阮福祥有期徒刑两年。阮福祥和受害人代表提起上诉,要求缓刑。
上诉听证会上,Phuc先生一踏上被告席就哭了。他的哭声越来越大,吓得他的家人,包括坐在旁听席上的年迈母亲、妻子和一个孩子,也都哭了起来。
案件情节简单,无可争议。合议庭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酒后驾驶摩托车,酒精浓度超过规定限值四倍,且在道路左侧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法》。结果,被告人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受伤,被告人女儿死亡。正是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了被告人女儿的死亡。
法律规定,该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构成犯罪,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合议庭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的判决正确,罪名成立。量刑时,一审法院还考虑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目前,此类犯罪仍然频发,给众多群众的生命、财产、健康造成极大损害,需要依法严惩。一审法院的量刑并不严厉。
但法院认为,本案具有特殊情况,被害人也是被告人的孩子,被害人的痛苦也是被告人的痛苦,因此法院认为有必要判处被告人缓刑,这对于社会普遍教育和预防已经足够。
上诉法院随后接受了上诉,将被告的刑罚从两年监禁改为两年缓刑。
法院接受缓刑后,被告人似乎没听清楚,只好再次去找法律援助官询问。记者问被告人:“惨痛事故发生后,你还敢喝酒吗?”被告人悲伤地回答:“我已经戒酒了。”“那天的事,是因为我在葬礼上喝酒了。下午我妻子打电话让我去接孩子。全家就一辆车,我开车,当时我精神比较清醒,就和往常一样去接孩子。没想到,事故就发生了,后果太让人心碎了……”——福先生哽咽道。
据巴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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