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乂安省代表团副团长:避免随意任命国家驻外代表

November 3, 2017 15:09

(Baonghean.vn)- 陈文茂代表表示,对于只有中级政治资格和正在接受高级教育的人员,也可以考虑解决派往国外代表的问题。

Đại biểu Trần Văn Mão - Phó Trưởng Đoàn ĐBQH tỉnh Nghệ An phát biểu thảo luận tại hội trường sáng 3/11. Ảnh: Loan Xinh
11月3日上午,越南国会乂安省代表团副团长陈文茂代表在讨论厅发表讲话。图片来源:Loan Xinh

11月3日上午,国会副主席童氏锋主持国会审议了《关于修改和补充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外代表机构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

参加讨论的国会乂安省代表团副团长陈文茂代表同意修改补充《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外代表机关法》的必要性,同时建议研究补充、修订若干内容:

第一,关于规制范围和适用主体,应认真研究修改补充的《代表机构法》内容,使其更加明确、具体、细致。关于扩大派驻越南驻外代表机构代表主体的规定,明确规定大使任命标准、代表机构成员及其家属制度、大使的任免等。

第二,在第十七条第一款中,有必要规定代表机构成员必须具备足够的资格,包括政治、专业、技术、外语和工作经验,以满足工作要求。应避免随意性,因为在实践中,有些仅具有中级政治资格且正在接受高级教育的人也会被考虑任命为驻外代表。

关于任职职务,毛代表建议,派驻越南驻外代表机构的人员至少要担任处级以上职务或同等以上职务,以保证代表越南的立场。

Toàn cảnh buổi Tọa đàm trao đổi kinh nghiệm hoạt động của Quốc hội và HĐND tỉnh Nghệ An và Xiêng Xoảng (Lào). Ảnh: Nhật Minh
老挝义安省和川江省国会及人民议会工作经验交流研讨会。图片:文件。

第三,关于驻外代表机构的常规运营费用,除政府规定的国防、安全和贸易领域费用外,建议增加具体规定,由管理部负责分配上述特定领域的驻外代表机构的常规运营费用。

第四,关于代表机关成员随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保障制度,现行法律尚未规定代表机关成员的保障和保险制度,因此,草案规定,在代表机关成员任期内,如遇亲属去世,由国家预算负担其配偶随行的全部交通费用,这是合理、妥善的,也符合民族道德。

第五,在第三十四条中,需要加强各驻外代表团与代表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统一管理,促进外事活动质量和效益的提升。同时,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需要对哪一级代表团需要报告作出更具体的规定,以确保实践操作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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