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调整土地和水面租金征收
政府刚刚颁布了第123/2017/ND-CP号法令,对有关征收土地使用费、地租、水面租金的法令中的一些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第 123/2017/ND-CP 号法令修改和补充了 2014 年 5 月 15 日第 46/2014/ND-CP 号法令中有关土地和水面租金征收的若干条款。
关于土地租金和水面租金的确定,经修订的第123/2017/ND-CP号法令规定,对于同时用于应缴纳土地租金的用途和不缴纳土地租金的用途的土地,应缴纳的土地租金数额应根据土地使用用途,按照面积分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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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土地法规定由国家承租土地的主体,使用国有混合用途的房屋、建设用地或者部分区域由国家管理但无法划分各使用主体使用面积的,土地承租人应当缴纳的土地租金,按照使用面积的分配系数确定。
对于国家租赁的土地,一次性缴纳整个租赁期限的土地租金,且已依法缴纳土地租金或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转为租赁土地,投资者要求调整详细建设规划,造成土地财务义务(如有)的,投资者必须向国家预算缴纳额外的土地租金。
在未履行缴纳土地租金的财务义务的情况下,如果土地使用者要求调整详细规划,从而产生土地财务义务(如有),土地使用者必须:a- 按照调整前详细建设规划确定的全部土地租金加上法律规定的相应滞纳金;b- 按照调整前规划应付的土地租金与按照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调整规划时同时确定的调整后规划应付的土地租金之间的差额确定的额外土地租金(如有)。
第123/2017/ND-CP号法令进一步规定,土地使用者由国家租赁土地并每年缴纳地租,且土地租金计算区域的地块或土地面积的价值(根据地价表地价计算)在中央直辖市为300亿越南盾以上,在山区和高原省为100亿越南盾以上,在其余省份为200亿越南盾以上,且在按照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租赁土地区域建设详细规划实施建设投资项目(但不改变土地用途)且土地利用系数(建筑密度、建筑物高度)高于项目实施前现行规划的土地利用系数时,省人民委员会可决定提高地价调整系数来计算地租。
事业单位土地收益如何确定
此外,第123/2017/ND-CP号法令还补充规定了如何确定公共服务单位的土地租金。据此,由国家划拨土地而不收取土地使用费或租赁土地的公共服务单位,在整个租赁期内免征土地租金,并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法》的规定,将部分或全部土地面积、部分或全部房屋面积、建筑物用于生产、经营、服务、出租、合资、合作目的的,必须缴纳土地租金,具体规定如下:
a- 将国家划拨的全部土地、租赁土地和土地附属物用于生产、经营服务、出租、合资、合作等目的的,其土地租金按照经济组织从国家租赁土地用于生产经营的情况确定。
b- 使用部分土地面积或土地附属物作生产、经营服务、出租、联营、合作用途时,应缴纳地租金额依据地价表地价、计算地租单价比例(%)、省人民委员会公布的地价调整系数及用于生产、经营服务、出租、联营、合作用途的土地面积或房屋面积、建筑物(建筑面积)比例(%)确定。
c- 在本条b点规定的情况下,用于生产、经营、服务、租赁、合资和合作用途的区域无法分割时,应缴纳的土地租金数额应根据分配系数确定。分配系数应根据生产、经营、服务、租赁、合资和合作的收入与主管国家机关依法批准的公共服务单位总收入预算之间的比例确定。
第123/2017/ND-CP号法令还明确规定,由国家租赁土地,并按年缴纳土地租金用于开展生产经营投资项目的组织和个人,因不再需要使用土地而自愿退还土地,但国家主管部门拖延签发收回土地决定的,自提出书面申请退还土地之时起至国家主管部门依据土地法规定签发收回土地决定之时止,免交土地租金。组织和个人在提出书面申请自愿退还土地之时起至依据土地法规定签发收回土地决定之时止,必须全额缴纳土地租金(如有滞纳金)。 |
据chinhphu.vn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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