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玄汝没有因贪污罪被起诉?

January 1, 2018 10:11

玄汝因涉嫌贪污迹象而被重新调查,但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她从一开始就有诈骗5家公司的意图和行为。

越南工商银行(胡志明市分行)奠边府交易处前负责人黄氏玄如(40岁)和Vo Anh Tuan(越南工商银行Nha Be分行前副行长)将由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审理1 月 2 日,因诈骗和侵占财产罪被定罪。

5家公司因“失误”被挪用10850亿越南盾

2010年,由于投资股票和房地产遭受损失,为了偿还高息债务,吴吴铨以奠边府交易处处长的名义,与众多组织和个人会面,为越南工商银行(Vietinbank)筹集存款。她利用个人和储户贪图高息,签订非法协议,用个人资金支付合同外的差额,并收取手续费等诱骗存款。

当单位将钱转入其在越南工商银行开设的账户时,吴先生伪造文件,伪造账户所有者的签名,并利用系统权限直接从客户账户转账以偿还个人债务。

2015年,胡志明市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诉审理中部分推翻了胡志明市人民法院的判决,指出需要进一步调查,以查明吴的贪污行为(而非欺诈行为)以及阮俊在从5家公司挪用10,850亿越南盾中所扮演的角色。

Huyền Như tiếp tục bị truy tố về tội Lừa đảo chiếm đoạt tài sản. Ảnh: Hải Duyên.

玄汝(Huyen Nhu)继续因诈骗和侵占财产罪被起诉。照片:Hai Duyen。

然而,经过两年多的重新调查和多次卷宗退回,最高人民检察院仍然坚持对吴作栋及其同伙提起公诉的观点。

据侦查机关介绍,吴某在五家公司将钱存入越南工商银行(Vietinbank)之前,就有意挪用这些公司的资金。当这些公司根据吴某的欺骗手段将钱存入银行后,吴某在收到钱后立即挪用了这些资金。

通过对Nhu犯罪的动机、目的、方法的评估;这些公司在存款时与Nhu达成非法协议以获取超过规定上限的利率的过错;没有充分履行账户所有者的管理、监督和及时发现Nhu违法行为的责任……侦查机关认定,Nhu在犯罪实施前已经形成了侵占的意图。

由此,调查机构认定,没有理由将上诉判决中对吴的指控从欺诈改为挪用财产。

该公司同意让玄如贪污2000亿越南盾?

调查结果显示,在吴志军侵占的5家公司中,兴安公司被骗取了2000多亿越南盾。2011年5月左右,吴志军经阮氏娥(另一家银行的职员,兴安公司的同伙)介绍,得知河内一些公司想存款,需要见面洽谈。吴志军与阮志军商量后,邀请阮志军到河内会面。

兴安公司方面,玄如介绍自己是武英俊的女职员奎恩,需要为越南工商银行芽皮分行筹集资金。玄如主动联系芽皮分行,商定存款金额,年利率为18-22%,具体利率取决于存款金额和期限。

Nhu要求Nga提前起草合同并发送给她,以便兴安公司信任她会按要求转账。Nhu收到合同后,将合同拿给Tuan看,但未置可否。之后,她自行修改了合同,使其更适合挪用资金,并把合同发回给Nga。Nga同意后,Nhu伪造了Vo Anh Tuan的签名,并在越南工商银行芽贝支行盖章,然后传真给Nga,以便兴安公司签字并按合同要求转账。

2011年5月至2011年9月,吴某与兴安公司伪造了8份存款合同及合同附件,并伪造越南工商银行芽庄支行行长何俊英和副行长武英俊的签名,从该公司挪用资金5370亿越南盾。

兴安公司将款项转入其在越南工商银行(Vietinbank)开设的账户后,玄如伪造了14份付款单,并在付款单上伪造了兴安公司董事长谢维雄的签名,将5370亿越南盾转入玄如设立或借入的账户。截至目前,玄如已向兴安公司支付3360多亿越南盾,剩余款项超过2000亿越南盾。

关于武英俊侦查机关查明,Tuan与Nhu一起前往河内会见该公司代表时,明知对方使用假名冒充越南工商银行芽庄分行的一名官员。Tuan在收到Nga寄来的“存款合同”表格时,也知道Nhu的欺诈行为,但却让其“下属”冒用越南工商银行芽庄分行的名义筹集资金。

兴安公司误以为该银行在吸​​纳存款,便按照阮富仲的要求转移资金。阮富仲通过诈骗组织和个人,向阮富仲提供了100亿越南盾,用于建设安江省大米精炼厂。

利用类似手段,吴河俊从安禄公司侵吞了1700多亿越南盾,从芳东公司侵吞了3800亿越南盾,从环球保险公司侵吞了近1250亿越南盾,从西贡银行—成功证券股份公司(SBBS)侵吞了近2100亿越南盾。

2014年初,胡志明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玄汝银行向上述五家公司赔偿10.85万亿越南盾。兴安公司等四家公司提起上诉,要求审查其法律地位,并要求越南工商银行而非玄汝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胡志明市最高人民上诉法院随后受理了上诉,指出一审法院“错误地认定了兴安公司和越南工商银行的诉讼参与人身份”,导致错误地判决被告吴汉龙公司赔偿损失。这损害了兴安公司和其他四家公司的合法权益。

在案件重新调查期间,玄如仍然被指控犯有侵占财产罪,这意味着越南工商银行没有责任偿还这些公司的债务。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介绍,2016年3月16日,兴安公司向公安部侦查局提交文件,要求撤回上诉,承认玄汝诈骗该公司2000多亿越南盾。

2014年初,黄氏玄如被指控从多名客户手中侵吞近4万亿越南盾,因侵占财产罪和伪造机关、组织印章和文件罪,被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判处终身监禁。

一年后,胡志明市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维持原判,但部分撤销一审判决,并要求对玄汝及其同伙重新进行调查,因为他们认为玄汝及其同伙挪用五家公司资金的行为存在贪污迹象。

在初步补充侦查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另外10名被告人提起公诉,这些被告人是越南国家银行(现南越商业股份银行)的前领导和官员,罪名是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他们被指控允许员工通过阮富仲在越南工商银行存入1.5万亿越南盾,并允许阮富仲贪污2000亿越南盾。

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期间,对该案进行了研究,发现多名被告人声称无罪,延长的调查时间太短,无法确保客观性。因此,法院要求调查机关将这10人的行为分开调查处理,因为该案与玄汝案无关。


据VNE报道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