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法院对丁罗胜先生和 21 名被告进行了宣判。

宝哈 January 22, 2018 06:52

对丁罗胜先生、郑春青先生以及越南国家铁路公司和越南人民铁路公司的被告人的处罚将于 1 月 22 日上午公布。

今天(1 月 22 日)星期一上午,经过 14 天的审理和审议,河内人民法院对 Dinh La Thang 先生和 Trinh Xuan Thanh 先生以及 20 名同伙就越南石油天然气集团 (PVN) 和越南石油天然气建设公司 (PVC) 发生的故意侵犯和侵占财产案作出了判决。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丁罗胜(越南石油公司原董事长)、郑春青(越南电力公司原董事长)等被告人利用在国有企业担任的特殊职务便利实施犯罪。

越南国家电力公司(PVN)被指定为太平2号火电厂项目的投资主体,该项目税后总投资额超过31.505万亿越南盾,约合17亿美元。尽管承包商遴选程序尚未完成,但丁罗胜先生已于2010年6月18日签署决议,指定越南电力公司(PVC)以指定招标的方式承担太平2号火电厂项目的EPC总包工作。

2011年10月11日,越南电力公司正式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承包商,承担太平2号火电项目EPC总承包工程,但从2011年4月28日至2011年7月12日,越南电力公司办理了垫付越南电力公司660多万美元、1.3万多亿越南盾的手续。

PVC公司收到预付款后,被告郑春青、武德顺(PVC公司前总经理)、阮玉贵(PVC公司前副董事长)、阮孟进、范进达和张国勇(均为PVC公司主要领导人)将超过1.115万亿越南盾挪作他用,并非用于项目。截至2017年11月22日,当局仅收回近1.100万亿越南盾。剩余金额(超过1.19万亿越南盾)被认定为损失。

人民检察院认定,1190亿越南盾的损失并未完全反映违法行为的性质......“被告的行为具有集团利益,导致资本增加数亿美元,为越南国家电力公司发生腐败和浪费创造了条件......许多人因此而受到贿赂,”检方在起诉书中指出。

此外,Thanh先生和被告Vu Duc Thuan、Nguyen Anh Minh、Luong Van Hoa、Bui Manh Hien、Nguyen Duc Hung、Nguyen Ly Hai、Le Xuhan Khanh、Nguyen Thanh Quynh和Le Thi Anh Hoa还通过在Vung Ang制作假设计文件、接受和结算四项物品,参与挪用130亿越南盾 - Quang Trach热电厂项目(位于河静省)。

Mức án đề nghị với ông Đinh La Thăng và 21 người trước lúc tòa tuyên
法庭宣布对丁罗胜先生和其他 21 人的判决

根据这些意见,人民检察院建议对丁罗胜先生判处14至15年有期徒刑,罪名是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1999年《刑法》第165条)。

唐先生被指控滥用公司高层职务,明知PVC公司能力不足,仍向其提出政策并授予合同。他指使下属进行虚假贿赂,导致逾一万亿越南盾被挪用。该罪行构成特别严重。

人民检察院还评价称,Thang先生只承担领导责任,对招标项目的进展施加压力,却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因此需要严厉惩处。

原PVC董事长郑春青因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1999年刑法第165条)和侵占财产(1999年刑法第278条、2015年刑法第353条)两项罪名,被建议判处无期徒刑。

其余 20 名被告人的建议刑期为 30 至 36 个月监禁(缓刑)至 18 至 19 年监禁。

检察机关认为,由于适用犯罪嫌疑人受益原则,Thanh 先生等 9 人的贪污罪依据 2015 年《刑法典》(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第 353 条 a 点进行审理。

经过辩护律师和被告人的辩论,人民检察院为6名被告人增加了一些减轻罪责的情节。人民检察院特别指出,被告人裴孟贤(原越南河内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范进达(原越南河内市人民检察院总会计师)“积极配合”,被告人阮利海(原永安-光泽项目执行委员会技术部部长)成绩优异。

被告人 Hien、Dat、Luong Van Hoa(前 Vung Ang - Quang Trach 项目管理委员会主任)、Le Dinh Mau(前 PVN 会计和审计部副部长)和 Nguyen Ngoc Quy(前 PVC 董事会副主席)有许多新细节,除了积极配合调查之外。

检察机关表示:“请求人民法院对上述被告人减轻部分刑罚……不要求被告人 Quy、Mau、Tien 和 Dat 共同赔偿因其故意犯罪所造成的 1190 多亿越南盾的损失。”

22名被告在最后陈述中均请求宽大处理。Thang先生“请求”保释,“与家人、朋友和亲戚一起庆祝最后一个春节,然后服刑”。

他在法庭上表示:“被告希望法官能够考虑他的具体情况,以便他有足够的时间服刑,以便在他去世之前,能够被认定为已经完成职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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