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法庭对丁罗胜先生及 21 名被告进行了宣判。

宝哈 DNUM_CCZABZCABI 06:52

对丁罗胜先生、郑春青先生以及越南人民军和越南警察总队被告人的处罚将于 1 月 22 日上午公布。

今天(1 月 22 日)星期一上午,经过 14 天的审理和审议,河内人民法院对 Dinh La Thang 先生和 Trinh Xuan Thanh 先生以及 20 名同伙就越南石油天然气集团(PVN)和越南石油天然气建设公司(PVC)发生的故意侵犯和侵占财产案作出了判决。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丁罗胜(越南石油公司原董事长)、郑春青(越南电力公司原董事长)等被告人利用在国有企业担任职务的特殊便利实施犯罪。

越南国家电力公司(PVN)被指定为太平2号火电厂项目的投资主体,该项目税后总投资额超过31.505万亿越南盾,相当于近17亿美元。尽管尚未完成承包商遴选程序,但丁罗胜先生已于2010年6月18日签署决议,指定越南电力公司(PVC)以指定招标的方式承担太平2号火电厂项目的EPC总承包工作。

2011年10月11日,越南电力公司正式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承包商,承担太平2号火电项目EPC总承包工程,但从2011年4月28日至2011年7月12日,越南电力公司办理了垫付越南电力公司660多万美元、1.3万多亿越南盾的手续。

PVC公司收到预付款后,被告郑春青、武德顺(PVC公司原总经理)、阮玉贵(PVC公司原副董事长)、阮孟进、范进达和张国勇(均为PVC公司主要领导人)将超过1.115万亿越南盾挪作他用,而非用于项目建设。截至2017年11月22日,当局仅收回近1.100万亿越南盾。剩余款项(超过1190亿越南盾)被认定为损失。

检察院认定,1190亿越南盾的损失并不能完全反映违法行为的性质……“被告的行为具有集团利益性质,导致资本增加数亿美元,为越南国家电力公司发生腐败和浪费创造了条件……许多人因此堕落,”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出。

此外,Thanh先生和被告人:Vu Duc Thuan,Nguyen Anh Minh,Luong Van Hoa,Bui Manh Hien,Nguyen Duc Hung,Nguyen Ly Hai,Le Xuan Khanh,Nguyen Thanh Quynh和Le Thi Anh Hoa还涉嫌通过伪造设计文件、验收和结算四个项目,在Vung Ang - Quang Trach火力发电站项目(位于河静省)中贪污130亿越南盾。

Mức án đề nghị với ông Đinh La Thăng và 21 người trước lúc tòa tuyên
法庭宣布对丁罗胜先生和其他 21 人的判决

根据这些意见,人民检察院建议对丁罗胜先生判处14至15年有期徒刑,罪名是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1999年《刑法》第165条)。

唐先生被指控滥用其作为集团最高负责人的职权,明知PVC公司能力不足,仍向该公司提出政策建议并授予合同。他指使下属进行虚假贿赂,导致逾一万亿越南盾被挪用。该罪行构成特别严重。

人民检察院还评价称,Thang先生只是承担领导责任,对招标项目的进展施加压力,却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因此需要对他进行严厉处罚。

原PVC董事长郑春青因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1999年刑法第165条)和侵占财产(1999年刑法第278条、2015年刑法第353条)两项罪名,被建议判处终身监禁。

其余 20 名被告人建议判处 30 至 36 个月缓刑至 18 至 19 年有期徒刑。

检察机关表示,根据犯罪嫌疑人受益原则,Thanh 先生等 9 人的贪污罪依据 2015 年《刑法典》(201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第 353 条 a 点进行审理。

经过辩护律师与被告人的辩论,人民检察院为6名被告人增加了一些减轻罪责的情节。人民检察院特别指出,被告人裴孟贤(原越南河内市和平河局办公室主任)、范进达(原越南河内市和平河局总会计师)“积极配合”,被告人阮丽海(原永安-光泽项目管理委员会技术部部长)成绩优异。

被告人 Hien、Dat、Luong Van Hoa(前永安-光泽项目管理委员会主任)、Le Dinh Mau(前越南电力公司会计审计部副部长)、Nguyen Ngoc Quy(前越南电力公司董事会副主席)掌握了许多新情况,并且积极配合调查。

检察机关表示:“请求人民法院对上述被告人减轻部分刑罚……并且不要求被告人 Quy、Mau、Tien 和 Dat 共同赔偿因其故意犯罪所造成的超过 1190 亿越南盾的损失。”

22名被告在最后陈述时均表示希望得到宽大处理。Thang先生“请求”保释,“与家人、朋友和亲戚一起庆祝最后一个春节,然后服刑”。

他在法庭上表示:“被告希望法官小组能够考虑他的具体情况,以便他有足够的时间服刑,以便在他去世之前,能够被认定为已经完成职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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