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昌县一名8岁儿童被取消孤儿身份的案例:需要紧急矫正

光伏集团 January 25, 2018 18:21

(Baonghean)——这个孩子是孤儿,和他的祖母一起生活,但当地政府允许他通过亲戚办理收养手续,这导致了许多不必要的问题。

Cháu bé mồ côi cả cha lẫn mẹ bị cắt chế độ trợ cấp xã hội

这个孤儿的社会福利被取消了。

(Baonghean)——这名8岁男孩失去了双亲,目前与祖父母生活在一起,但名义上是被另一个家庭收养的孩子,并没有登记在该家庭的户口簿上。他目前没有领取任何福利。

阮黄辉孟(Nguyen Hoang Huy Manh),2009年出生,家住清昌县清兴乡上山村,双亲双亡,由祖母潘氏贤(Phan Thi Hien)照顾。

2013年,Hien女士为她的孙子申请社会福利。在申请过程中,Thanh Hung公社的政策官员要求Phan Thi Hien女士找人收养她的孙子,因为“这样,她的孙子就能得到福利了”。

因此,Hien女士委托其嫂子Tran Thi Hien女士(也居住在Thanh Hung公社)签署了Manh的收养申请。经各方同意,Thanh Hung公社人民委员会自2013年7月起认定Manh为Hien女士的养子。2013年10月,Nguyen Hoang Huy Manh作为孤儿领取社会福利金;Phan Thi Hien女士则作为孤儿抚养人领取福利金。

Bà Phan Thị Hiền trao đổi với phóng viên Báo Nghệ An về hoàn cảnh của cháu ngoại Nguyễn Hoàng Huy Mạnh.
潘氏贤女士向乂安报记者讲述了其孙子阮黄辉孟的情况。
2016年10月,阮黄辉孟因被收养而被停止发放零花钱。

由此引发了有关各方责任的争议。

为了让阿曼重新享受这项制度,必须取消她的收养证明。为此,司法人员和清章县的两级机关指示潘氏贤女士向法院提交诉状。然而,潘氏贤女士不同意,因为她将阿曼从孤儿合法化为被收养儿童并没有错;她要求任何犯错的人必须改正,以便阿曼重新享受补贴制度;并向乂安报社提交了一份诉状……

2017年11月24日,乂安报刊登了一篇题为《孤儿被断社会福利》的文章。

针对此文,清章县人民委员会在2017年12月29日第3298/UBND-LDTBXH号文件中表示:此前,潘氏贤女士和阮黄辉孟女士根据第67/2007/ND-CP号法令、第13/2010/ND-CP号法令、第24/2010/TT-BLDTBXH号通知,自2013年1月至2016年9月有权享受孤儿及孤儿寄养制度。当时,孤儿及弃儿无须法定养父母即可享受补助金(文中提到的补助金申请中没有收养证明),因此阮黄辉孟女士和潘氏贤女士有权享受补助金的说法是正确的。

2016年10月18日,县人民委员会签发第4181/QD-UBND号决定,根据规定,终止Manh孤儿院制度和Hien夫人孤儿院制度(根据社会荣军和社会劳动厅第2625/LDTBXH-BTXH号批示关于按照省第54/2016/QD-UBND号决定实施社会保护政策的批示实施)。因为Nguyen Hoang Huy Manh是Phan Tuan Tuong先生和Tran Thi Hien夫人的养子。

关于孟的收养记录,据清章县人民委员会称,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和清兴乡人民委员会提供的阮黄辉孟的收养登记记录,记录不完整。

档案中缺少养父母的犯罪记录,养父母的户口簿上也没有 Manh 的名字(正如报纸所报道的);事实上,Phan Tuan Tuong 先生和 Tran Thi Hien 女士一家从未抚养过 Manh 一天。

Giấy chứng nhận con nuôi cháu Nguyễn Hoàng Huy Mạnh.
阮黄辉孟的收养证明。

针对潘氏贤女士反映其与孙女孟被剥夺了进入孤儿院和孤儿院的权利,清昌县人民委员会表示,已责成司法厅主持并配合劳动荣军社会厅,配合清兴乡人民委员会和潘氏贤女士进行核实。据此,清昌县人民委员会意见:根据孟被收养的记录和实际情况,如果陈氏贤女士和潘俊祥先生的家人没有收养的需要,且收养条件得不到保障,将责成他们向县人民法院提出终止收养的申请,并按规定处理。

根据区人民法院终止收养的决定,乡人民委员会有权责令潘氏贤女士准备一份卷宗,为阿曼申请孤儿院制度,以便他继续享受其制度。如果潘氏贤女士认为收养申请是伪造的(因为她实际上并未在卷宗上签字),则责令她向区警察局提交申请,依法处理。
尽管清章县人民委员会已对本报报道进行了核实和回复,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讨论。至于孟先生在2013年至2016年10月期间领取孤儿补贴的情况,我们认为不存在需要讨论的问题。

然而,关于孩子终止福利的问题,Thanh Chuong 县人民委员会需要明确界定相关方的责任。关于这一内容,2013 年,Thanh Hung 公社政策官员和公社政府负有主要和明确的责任。

对于政策官员来说,由于不了解法规,他们引导公民做了一些不必要的事情,导致了日后的问题。对于清兴乡人民委员会来说,承认潘俊祥先生和陈氏贤女士收养孟是违法的。因为2010年《收养法》明确规定,祖父母收养孙子女或兄弟姐妹之间互相收养是严格禁止的(第13条第6款)。
关于帮助Manh重新享受孤儿院津贴,Thanh Chuong县人民委员会表示,通过法院终止收养是正确的做法。然而,对于孩子的亲属,Hien太太、Hien太太、Tuong先生以及老人来说,这将非常麻烦和困难。此外,这种做法会对他们造成精神伤害,尽管Thanh Hung乡人民委员会已采取积极措施提供帮助。

我们认为,上述问题可以得到解决。也就是说,清兴乡人民委员会认定阮黄辉孟夫妇收养阮黄辉孟的行为违法,因此有必要撤销并注销阮黄辉孟夫妇的收养证;同时,下发撤销并注销该收养证的通知。收养证被撤销并注销后,阮黄辉孟当然可以享受孤儿待遇。


在讨论这一处理方式时,一些司法官员和清兴乡人民委员会主席黎文毅先生表示担忧,因为《收养法》规定,只有法院才有权撤销收养证书。然而,关于撤销清兴乡人民委员会的收养证书,司法部部长黄国豪表示,这是可以的。在清兴乡人民委员会主席的见证下,司法部部长黄国豪先生在电话中确认:“如果乡政府认为该决定有误,乡政府有权撤销;如果乡政府认为该决定无误,但县政府认为乡政府有误,县政府可以发布撤销决定。”


我认为,此事最重要的是尽快恢复阮黄辉孟的社会福利。因此,解决方案除了要符合法律规定外,还必须因地制宜,避免给公民带来不必要的不​​便。此外,还必须避免公民为了纠正地方政府的错误而诉诸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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