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nh Xuan Thanh 在 PVP Land 贪污案中所扮演的角色
Trinh Xuan Thanh 是决定和指挥以低于实际价值的价格转让 Xuyen Thai Binh Duong 公司 1200 多万股 PVP Land 股份的负责人。
1月28日上午,应检察院的要求,合议庭决定暂停审理越南石油天然气建设股份公司(PVC)原董事长郑春青及7名同伙侵占越南石油天然气发电房地产股份公司(PVP Land)资产案,审理期间为4天。
将 490 亿越南盾的差额分给他们自己。
据指控,2010年3月27日,由5名创始股东组成的跨太平洋服务股份公司同意签署定金合同,将所持有的全部2400万股股份以每股2万余越南盾的价格转让给黎和平(明银股份公司第五建筑服务股份公司董事长),相当于南丹广场项目每平方米土地5200万越南盾。
被告人郑春青因在PVP Land案中挪用公款,被提议判处终身监禁。(图片:越通社) |
总经理阮玉生签署的PVP Land股份转让合同,仅以每股1.3万多越南盾的价格转让(相当于南丹广场项目土地每平方米3400万越南盾),合同总价值为1910亿越南盾。因此,与定金合同约定的价格相比,合同总价值减少了870亿越南盾。
对签订低于保证金价格转让合同一案的调查结果显示,被告人郑春青、丁孟胜(双达石油投资贸易股份公司原董事长)、泰侨香(越南股份公司原副总经理)、陶维风(PVP Land 原董事长)、阮玉生(PVP Land 原总经理)、邓诗雄(已故)、黄阮国维(个体户)与被告人明银投资股份公司董事长黎和平、会计阮氏金寿合谋,签订低于保证金价格的股份转让合同,侵占其中差额部分并瓜分。
其中,郑春青挪用140亿越南盾,丁孟胜挪用50亿越南盾,陶维风挪用80亿越南盾,阮玉生挪用20亿越南盾,邓时兴挪用200亿越南盾。合计挪用资金870亿越南盾,被告共挪用490亿越南盾。
Trinh Xuan Thanh 在股份转让中发挥了决定性作用。
人民检察院代表表示,在庭审和侦查中,被告人郑春青均不承认同意并指示以低于实际价值的价格出售PVP Land股份,以瓜分和挪用差额。
根据其他被告人的证词以及案卷材料,有充分依据推断,郑春青是位高权重、权势显赫的人物,发挥了决定性作用,并指示以低于项目实际价值3400万越南盾/平方米的价格转让川泰平阳公司1200多万股PVP土地,其目的是挪用差额。被告郑春青从中获利140亿越南盾。
被告人犯罪后,采用欺骗手段掩盖罪行,在侦查和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没有如实供述全部罪行,仅供述部分罪行。
然而,考虑到被告的证词也有助于澄清部分案件及其他共犯的行为,且被告已在Thai Kieu Huong的请求下归还了被挪用的140亿越南盾,检察院建议考虑减轻被告的部分刑期。
关于被告人丁孟胜,在庭审和侦查中,被告承认,他受太侨香的委托,对郑春青施加影响,最终郑春青决定允许转让股份。因此,被告从太侨香处获得了50亿越南盾。
被告人丁孟胜在法庭上。 (照片:越通社) |
对于其余6名被告人,人民检察院代表表示,本案有足够依据对6名被告人全部提起贪污罪指控。
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特别大,侵占国家巨额资金,造成具有巨大经济价值的南坛广场项目从2010年至今停滞不前,无法实施,造成位于河内市南慈廉县范雄街的该项目9500多平方米土地无法投入使用,造成浪费,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影响了人民的信任。
被告人Thanh、Phong、Sinh、Thang均有职务和职权,但因个人利益,抵挡不住物质诱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国家资金,违反了法律规定。
至于 Thai Kieu Huong、Huynh Nguyen Quoc Duy、Le Hoa Binh 和 Nguyen Thi Kim Thoa,他们在经营活动中,明知被告 Trinh Xuan Thanh、Dao Duy Phong 和 Nguyen Ngoc Sinh 的违法行为,但为了个人和企业的地方利益,他们仍然同意协助犯罪行为。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一些干部、公务员社会道德沦丧的表现之一,是腐败现象的一部分,反映了地方个人和企业的利益。
检察机关代表明确表示:“该犯罪行为的后果不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对政治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引发社会公愤,降低了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信任。检察机关认为,对被告人依法严惩,体现了全社会反腐败斗争的决心,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信任。”
对8名被告人的建议刑罚:
1.郑春青- 石油建设公司(PVC)前董事会主席 - 终身监禁。
2.丁孟胜– 原松达石油投资贸易股份公司总经理,丁罗胜先生弟弟,监禁 11 至 12 年。
3.维风岛- PVP Land 董事会前主席:监禁 17-18 年
4.阮玉生- PVP Land 前总经理:14-15 年监禁。
5.黎和平- 明银公司董事长:刑期9至10年,加上之前的诈骗罪,总刑期为终身监禁,被告人Binh必须服刑的总刑期为终身监禁
6.阮氏金花- 明银公司和1-5建筑公司前总会计师:判处8-9年有期徒刑,加上之前的欺诈罪名,判处终身监禁,被告人Thoa必须服刑的总刑期为终身监禁。
7.黄阮国维- 自雇人士:11至12年监禁。
8.泰侨香- 越南投资股份公司副总经理:11-12 年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