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品部门提醒,购车者必须知道

PV/Tin Tuc 报纸 January 30, 2018 14:06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贸部竞争与消费者保护局就汽车押金及交易时汽车价格变动情况提出一些注意事项。

春节购车心理,以及2018年1月1日起东盟地区汽车进口税由30%降至0%,是2018年农历新年临近期间车市热闹非凡的主要原因。

然而,现实中,客户在未明确了解合同条款的情况下签订购车合同,从而遭受损失的情况屡见不鲜。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贸部竞争与消费者保护局就汽车押金及交易时汽车价格变动情况提出一些注意事项。

如果您没有拿到车,押金将翻倍。

通常,当车辆尚未到达经销商处时,经销商会要求消费者支付一定金额的定金,以确认购车。根据2015年《民法典》,定金用于“保证合同的订立或履行”(2015年《民法典》第328条)。

但现实中,近期确实出现过一些按照签订的合同不交车的情况,经销商只是简单地将定金退还给消费者就解决了问题。

Người mua xe cần lưu ý một số thông tin quan trọng khi đặt cọc tiền mua xe để đảm bảo quyền lợi của mình.
购车者在支付购车定金时需要注意一些重要信息,以确保自己的权益。

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328条的规定:“寄存人拒绝订立或者履行民事合同的,寄存财产属于收寄人所有;收寄人拒绝订立或者履行民事合同的,应当将寄存财产及等值金钱返还寄存人,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消费者在缴纳定金和签订定金合同的过程中,应仔细阅读双方订立的定金协议条款。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当经销商已收取定金但尚未向消费者出售车辆时,经销商必须退还定金以及与消费者已缴纳金额等值的款项。

例如:如果消费者存入1亿越南盾购买汽车,但经销商未能执行交易,则经销商必须向消费者支付等值2亿越南盾的金额。

经销商在交付汽车时不得更改价格。

近期,不少消费者反映在支付定金时,购车价格高于合同约定价格。事实上,面对此类情况,消费者往往会选择听从经销商的指示,例如:写明自愿提取定金,或者接受以高于合同约定价格购车。然而,消费者这样做,就等于承认经销商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不得在格式合同、交易通用条款中约定下列内容:允许经营商品和服务的组织、个人在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调整或者变更价格。

因此,消费者在与经销商签订合同前,需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如果发现合同中存在允许车辆交付时价格变动的条款,可以要求经销商将这些条款从合同中删除。

此外,竞争和消费者保护部最近收到许多消费者的投诉,投诉经销商交付的汽车没有配备备胎、工具箱、用户手册等备件和附件。因此,消费者在提车前,一定要仔细检查汽车制造商信息页面上公开公布的随车附件。
竞争和消费者保护部表示,如果需要建议,消费者可以联系消费者咨询和支持热线:1800.6838(免费电话)或发送电子邮件至:[电子邮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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