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省:女子因土地纠纷起诉21年
(Baonghean)——21年来,吴氏香女士(居住在安山县石山乡2村)一直在就其母亲的土地提起诉讼。尽管主管部门指出了地方政府的不足之处,但这个问题至今仍未得到解决。
21年的诉讼
21. 2018年1月底,吴氏香女士在递交给《乂安报》的一份请愿书中,讲述了她21年来的苦难经历。1989年,由于家庭原因,香女士的母亲黎氏丹女士不得不离开家,独自居住。同年,会山乡(今会山乡)人民委员会考虑将黎氏丹女士安置在第10村,面积为306平方米(现为会山乡第10村)的住宅用地。1990年,黎氏丹女士在会山乡政府考虑安置的土地上建造了一座住宅。
1997年,安山县开始向民众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在此期间,黎氏丹女士中风,不得不回到儿子家治疗。1997年,吴氏香女士代替母亲办理土地手续。当公社地籍官员告知她,连同她母亲家的房子在内的土地,已被安山县人民委员会“划拨”给阮玉红先生和吴氏禄女士一家时,她感到非常惊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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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氏丹女士和吴氏禄女士对该土地存在争议。 |
1997年至2003年,胡女士代表其母亲向会山乡人民委员会提出申诉和投诉。2002年8月,会山乡人民委员会经审查,认定阮五红先生和吴氏禄女士土地使用证上所列土地使用权(面积306平方米)属于黎氏丹女士所有。
然而,2003年,吴氏璐女士的家人向海山乡人民委员会和英山区人民委员会提出申诉。尽管英山区人民委员会继续承认黎氏丹女士的土地权并驳回了吴氏璐女士的申诉(2003年7月31日第524/QD.UB号决定),但海山乡人民委员会并未按照上级指示解决问题,甚至将土地使用证交给吴氏璐女士的家人,并于2003年9月拆除了黎氏丹女士的房屋。
此后,土地纠纷已移交各级法院解决,甚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法庭。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法庭在一审和上诉法院指出了不合理之处,包括安山县政府对土地使用权证的评估和颁发。
然而,黎氏丹女士与吴氏禄女士家人之间的土地纠纷却持续拖延,至今未有解决。相关部门均承认黎氏丹女士的合法权益,但土地使用权却并未落到黎氏丹女士手中;安山县人民委员会授予吴氏禄女士的土地使用权证也尚未被撤销或注销。
该请愿有理有据。
查阅本案相关记录可知,吴氏香女士的诉求内容确有根据。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法庭2011年11月24日第894/2011/DS-GDT号终审裁定和自然资源与环境部2017年12月1日第6425/STNMT-QLDD号批示,涉及《关于解决安山县纠纷解决难问题的咨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法庭第894号判决,裁定撤销了乂安省人民法院关于黎氏丹女士和吴氏禄女士土地和住房纠纷一案的民事上诉判决,理由是:“一审法院判决阮玉红先生归还黎氏丹女士306平方米的土地,并附有理由。
上诉法院仅以Than女士的文件不齐全、未经合法化为由,驳回Than女士的土地使用权申请,理由不足……”;此外,还指出:“向Ngo Thi Lu女士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程序不正确,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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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氏香女士和她母亲土地纠纷的相关文件。 |
此外,通过审查相关文件和民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决内容,自然资源与环境部认定,安山县人民委员会向吴氏禄女士家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包括黎氏丹女士的土地和房屋,不符合规定。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自然资源与环境部表示,安山县人民委员会需要成立一个检查组,以查明 1998 年向 Ngo Thi Lu 女士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
据悉,2014年7月2日,安山县委常委会还对县委书记、和山乡人民议会主席邓明珠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澄清,因为他在解决黎氏丹女士和吴氏禄女士家人之间的土地纠纷时缺乏责任感;在国家土地管理方面缺乏责任感,在土地纠纷发生时将土地使用权证交给吴氏禄女士家人。
需要一劳永逸地解决
负责处理黎氏丹女士与吴氏禄女士家人土地纠纷的安山县官员在接受《义安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记录,黎氏丹女士的说法是正确的。” 然而,据这些官员称,解决此事困难重重,而且复杂。因为即使黎氏丹女士被认定是正确的,也没有足够的依据来分配土地。
原因是,在争议地块的现状上,Than 女士的房屋痕迹已全部消失;此外,在 Than 女士的土地记录中,虽然显示了该地区,但没有描述该地块的地图或图纸......
问:多年来,主管部门一直指出,安山县人民委员会向吴氏禄女士家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违法,但为什么安山县人民委员会至今没有检查纠正这一错误?
英山县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黄春强表示,这个问题已经持续了几十年。部分原因是之前的土地管理工作存在诸多缺陷。一些相关人员已经去世,给县里处理此事带来了困难。因此,英山县需要继续与主管部门协商,依法处理此事……”。
然而,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在其第6425/STNMT-QLDD号公文中要求安山县人民委员会成立检查组,查明1998年向吴氏禄女士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是否符合现行规定。如果检查组认定向吴氏禄女士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不符合法律规定,安山县人民委员会将考虑撤销已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
吊销土地使用权证后,将按照2013年《土地法》第203条第2、3、4款的规定办理。当被问及英山县人民委员会为何不听取专业部门的建议时,黄春强表示:“英山县也认为必须彻底解决此案。因此,我们将在近期邀请省督察院、自然资源与环境厅与职能部门、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举行会议,就彻底解决此案进行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