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高管被禁止接受经纪佣金

TL March 16, 2018 08:13

财政部刚刚发布了第16/2018/TT-BTC号通函,指导了有关信贷机构(CI)和越南国家银行(SBV)分支机构的金融制度的一系列条款。该通函自3月26日起正式生效。

具体而言,第16/2018号通函指导了与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FC)的财务制度相关的一系列条款,规定了多项支出。

具体而言,根据《信贷机构法》及其修正、补充和替代规定,向第三方(中介机构)支付的经纪佣金不适用于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的代理人;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的管理职位、员工以及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的相关人员。

经纪佣金的支付必须以信贷机构、外国银行分行与佣金接受者之间的合同或确认书为依据,其中必须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佣金接受者名称;支付内容;支付额度;支付方式;实施及完成时间;双方责任。

对于租赁资产(包括抵债资产和债务转让资产)的经纪费用:信贷机构或外国银行分行租赁每项资产的经纪费用不得超过当年经纪租赁该项资产所带来的总收入的5%。

出售抵质押资产的经纪费用:信贷机构或外国银行分行出售每项抵质押资产的经纪佣金不得超过通过经纪出售该项资产所获得的实际价值的 1%。

为了公开、一致地执行佣金支付规定,该通知要求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的董事会或董事会或总经理(主任)颁布有关经纪佣金支付的规定。

对于信贷机构暂时持有准备在03年内出售或转让以收回资本的房地产,信贷机构不记录资产增加或贬值。

对于信贷机构为直接服务于经营活动而购置的不动产,信贷机构应依法核算增值资产、计提折旧,并须按照第93/2017/ND-CP号法令第6条第3款、第4款规定,确保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额度。

信贷机构与外国银行分行必须确保维持投资限额,并根据以下原则购买直接用于业务运营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剩余价值不超过信贷机构会计账簿中记录的注册资本和补充注册资本储备金的50%;不超过外国银行分行会计账簿中记录的分配资本和补充资本储备金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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