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党员必须被起诉,则无需内部处理
中央巡视委员会主席刚刚签署下发了关于对违法违纪党员进行纪律处分的指导文件。
中央检查委员会主席陈国旺刚刚签署并发布了第04-HD/UBKTTW号文件,指导落实2017年11月15日中央政治局第102-QD/TW号关于对违法违纪党员进行纪律处分的条例中的若干条款。该文件包含许多规定,例如:结论必须基于证据,不得推断;对违法行为达到应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党员,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不得进行“内部处理”、对未经审查的案件给予纪律处分或不给予纪律处分……
中央监察委员会主席已签署发布多项与处理党员纪律相关的具体规定。图片:UBKTTW |
《条例》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党员在出差、休假、退休后,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仍应当审查处理;情节严重,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依照党章、国家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
党员工作调动、辞职或者退休后,调到新的党的活动地点,发现原党的活动地点存在未经审查和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该党组织的直接上级党组织按照规定审查和处理。
在对违法党员进行处理时,如果该党员所在的党组织发生解散、合并、分立或者停止活动的情形,主管党组织应当继续处理,或者报请该党组织的上级党组织按照规定对该党员进行纪律处分。
关于纪律处分的原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违法犯罪的党员,依法给予处分,应当根据违法犯罪的内容、性质、程度、危害、原因、从重或者减轻情节、接受批评和纠正的态度、克服缺点、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目标、履行政治任务和党的建设工作的要求等情况,给予处分。”
碳根据灵感得出结论,而不是猜测
对违法违纪的党员,依法进行纪律处分,应当明确违法内容、性质、程度、危害、动机、原因、加重和减轻处罚情节,并根据自觉接受党的纪律处分,坚决改正缺点和违法行为,克服造成后果的态度,根据证据作出结论,不得进行任何推断。同时,必须考虑具体、客观、全面的历史情况,以实现政治任务和党的建设工作的目标要求。
党员违反纪律,依照本条例第七条至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受到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如有)处分的,由主管党组织依据上述规定分别考虑决定:给予警告、撤销该党员一个、几个或者全部党内职务处分。
党员如有违法行为,将受到纪律处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如果党员不再具有党的威信,主管党组织将作出撤职决定或者建议撤销其党内职务。
党员违法到达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不“内部处理”
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党员违法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得‘内部处理’。被法院判处非监禁改造以上刑罚的,应当予以开除党籍;被判处非监禁改造以下刑罚或者免除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应当根据违法犯罪的内容、程度、性质、危害程度、原因等,酌情加重或者减轻处罚。”
区级以上党委、党委常委会和巡视委员会发现党员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审查处理,不得留置内部处理。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依法由有关执法机关处理时,党组织不得干预,只给予党纪处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理或工会处理。
法院作出的对党员非监禁改造以上处分的判决书,应当自法律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判决书副本送交管理该党员的党委、党委常委会或者党委检查委员会。检查委员会应当根据判决书内容,按照规定决定或者建议党委、党委常委会决定给予该党员开除党籍的处分。
纪律处分的诉讼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该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党的纪律处分的执行期限就是本条例规定的期限,超过这个期限,党员违法行为的,不再受到党的纪律处分。”
任何党员在任何时候违反纪律,都必须经过主管党组织审查、澄清、总结和表决,并根据表决结果,对照纪律处分时效规定,决定对违反纪律的党员给予纪律处分或者不给予纪律处分。
例如:党员A在纪律审查时,存在十多年前的违纪行为。主管党组织审查该违纪行为的内容、性质、严重程度后,投票决定给予党内纪律处分,结果为警告。根据纪律处分时效规定,在作出纪律处分决定时,该党员的纪律处分时效已过,不属于党内纪律处分。如果投票结果是开除党籍,根据纪律处分时效规定,该党员将受到开除党籍的处分。
第三条第一款b点:“党员的处分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时起计算。党员在本条a点规定的处分期限内,又有新的违法行为的,前次违法行为的处分时效从新违法行为发生时起重新计算。”
例如:党员甲于2015年5月2日发生违纪行为,目前仍在纪律处分期限内。如其于2017年9月8日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则前一次违纪行为的纪律处分期限自2017年9月8日起重新计算。主管党组织将对每次违纪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纪律处分的综合决定。
- 纪律处分的诉讼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时起,至主管党组织作出审查考虑给予党员纪律处分决定时止;连续违法行为的,诉讼时效从违法行为终止时起计算。
例如:党员甲连续违纪违法行为已达三年(自2013年3月8日至2016年3月8日),且最近才被发现在此期间有违纪行为。其追诉时效自2016年3月8日违纪违法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至主管党组织作出考察和给予处分决定之日止。
党员受到纪律处分后,上级党组织又对该党员重新作出纪律处分决定(批准、增加或者减少),纪律处分的时效不再重新计算。
例如:党员A受到党内批评教育,该党员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处理该申诉的党组织最终决定对该党员给予批评教育的纪律处分(从该党员违法行为发生到最终处理该申诉的党组织时间超过5年),因不重新计算诉讼时效,该党员仍须遵守上级党组织的纪律处分决定。
尚未审理、已受纪律处分和未受纪律处分的案件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党员违法犯罪,怀孕、产假期间,患严重疾病或者丧失感知能力的,或者患严重疾病在依法规定的有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认的医院(区级以上)住院治疗的,不予处分。”
-“重大疾病”是指国家主管部门定义的对感染者有生命危险的疾病。
- 前款所述不予考虑和处理纪律处分的期间,不计算在处理党纪党纪的诉讼时效内。
例如:党员甲4年前犯了党纪政纪,在主管党组织对他进行考察和处分时,他患病住院治疗,该治疗时间不计算在党纪政纪处分的时效期间内。
D如果党员犯有特别严重罪行并死亡,是的n ki到m 检查,k滞销纪律处分及处理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违纪的党员已经死亡,党组织应当研究认定,除情节特别严重的党员外,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党员死亡后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不再进行考察。在考虑考察或处分期间,如果党员死亡,只作结论,不予处分。如果党员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已经死亡,仍然进行考察、结论和处分。
此外,《关于贯彻落实102号条例若干条款的指导意见》还对党员在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选举规定、违反组织人事工作规定、违反社会治安防控规定、违反信访举报处理规定、违反涉外婚姻规定、五违反人口政策、计划生育规定……
本指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即2018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