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经济特区主席的特殊程序
特区人民委员会主席由内政部长推荐,经政府总理批准,由特区人民议会选举产生。
《云屯、北文峰和富国特别行政经济单位法草案》的许多主要内容正在逐步“敲定”,之后将提交国会审议。特区的具体政策,尤其是地方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运作,正逐渐体现出其“特殊性”。
仍保留人民议会,但精简组织
提交国会第四次会议的法律草案提出了两种特别经济行政单位地方政府组织方案,对其合宪性、授权程度、监督能力等方面提出了许多不同意见,其中是否组织人民议会的问题尤为突出。
国会常务委员会日前的报告强调,确定经济特区地方政府组织模式是该法草案的核心和一贯内容。
研究、听取意见、完善特区地方政府组织模式,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规定。
“我们不怕特区权力管不住。长期以来,没有真正的透明度,所以很多违法行为得不到控制和监督。老百姓有权利,但如果一切都被掩盖,无论有多少机构,都无法监督。”
同时,要精简工作重点,大力简政放权,充分发挥特区政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满足建设运行良好、行之有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
另一个重要要求是,要明确集体和个人的责任,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责任;要有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权力滥用。
国会常务委员会认真分析政府提出的各项方案的优点和局限性后,建议国会接受并修改特区地方政府组织模式条例,力求结合两种方案的优点,完善两种方案,克服局限性,发挥各自优势。
云屯特别经济行政区概况。 |
据此,特区地方政府是由特区人民议会和特区人民委员会组成的地方政府层级,在组织结构、职能、任务、权限、责任和运作方式等方面进行根本性创新,确保精简、有效、高效。
具体而言,在构成上,特区人民议会共有代表不超过15名,多数为专职代表;不设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议会各委员会。特区人民委员会由特区人民议会选举产生,仅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
特区主席拥有较高权力。
基于国会确立的特区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特区人民委员会主席享有中央和省级政府授予的更高职权。法律草案规定:“特区人民委员会主席由内政部长推荐,经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协商一致,报政府总理批准,由特区人民议会选举产生。”
特区人民委员会副主席由特区人民委员会主席提名,报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批准,由特区人民议会选举产生。
“经济特区人委会主席的权力,究竟是什么机制在制约?过去,没有绝对权力,利益集团就会滋生,滥用权力。现在,被赋予绝对权力,却没有‘权力笼’严密监控,这很令人担忧!”
此外,特区设有按地理边界划分的行政区。行政区长由特区人民委员会主席任命,是特区人民委员会主席在行政区的代表,履行特区人民委员会主席授权的任务。
草案还规定,特区人民委员会主席行使管理和决定特区社会经济问题的大部分权力,包括本法规定的具体任务和权力以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省辖市和坊地方当局执行的任务和权力(特区人民议会和特区人民委员会的任务和权力除外)。
担任上述职务的人也具有很强的权力下放性,特别是在经济领域,拥有上级国家机关的许多权力,以创造主动性和灵活性,同时促进特区人民委员会主席的自主性和个人责任感。
同时,特区人民议会决定主要人事、特区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计划、预算以及与地方社区直接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并重点履行监督职能。
特区人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和职权是制定并提交特区人民议会决定特区社会经济发展、预算、人口管理等重大问题;决定特区国家管理的若干问题,组织实施特区人民议会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