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5月2日起,多层次营销商有权在30天内退货。
自2018年5月2日起,多层次卖家有权在30天内退货。
根据关于多层次营销活动管理的第 40/2018/ND-CP 号法令,自明天(2018 年 5 月 2 日)起生效,多层次营销参与者有权在收到之日起 30 天内退回从多层次营销企业购买的商品,包括促销计划下购买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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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次营销人员有权在2018年5月2日起的30天内退货。插图:KT |
法令明确规定:自传销参与者提出退货请求之日起30日内,传销企业有责任购回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商品,并按照与传销参与者约定的金额退还,但退还金额不得低于传销参与者购买该商品时支付金额的90%。
多层次传销事业有权扣除多层次传销参与者依本条规定购买退货商品所取得的佣金、奖金及其他经济利益。
多层次传销企业有权向其他多层次传销参加人追偿因退回货物而取得的佣金、奖金及其他经济利益。
多层次传销契约终止时,多层次传销事业应依本条规定,负责购回已售予多层次传销参加人的商品。
第 40/2018/ND-CP 号法令取代政府关于管理多层次推销活动的第 42/2014/ND-CP 号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