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经销商必须拥有10万个气瓶的规定
政府最近颁布的法令取消了天然气业务的许多条件,特别是最低业务规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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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刚刚颁布了关于天然气业务的第 87/2018/ND-CP 号法令,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取代第 19/2016/ND-CP 号法令。
该法令最突出的一点是简化和取消了有关最低规模的经营条件、设施所有权的规定、建立分销系统的规定;行政程序仍然繁琐。
根据第19/2016号法令,希望参与液化气业务的企业必须满足业务规模条件,小型企业很难满足条件。
例如,进出口贸易商必须拥有总容量至少为 3,000 立方米的气罐仓库和总容量至少为 393 万升的气瓶数量;天然气分销商必须拥有总容量至少为 300 立方米的气罐和总容量至少为 262 万升的气瓶数量……
为了满足这些要求,进出口贸易商必须拥有至少 150,000 个 12 升气瓶,分销商必须拥有至少 100,000 个气瓶......
如今,第87号法令已废除了此类条件,并强调了安全、防火和灭火方面的要求。
具体来说,对于天然气出口商和进口商的条件包括:是按照法律规定成立的企业;拥有经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越南港口系统码头或租赁码头至少5年的合同;拥有符合安全规定的气罐或租赁气罐的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具备消防条件;对于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贸易的液化石油气出口商和进口商,拥有符合市场流通条件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或租赁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合同。
燃气生产加工贸易商的条件包括: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拥有经主管部门批准投资建设的燃气生产加工设施;生产线、机器设备按规定检验合格;拥有燃气质量检测室或者与拥有能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规定检测指标的检测室的贸易商或机构签订了至少1年的租赁合同;依法具备消防条件。
法令明确规定,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是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的经营单位;拥有符合安全规定的燃气储罐或者拥有符合市场流通条件的液化石油气瓶或者签订储罐、液化石油气瓶租赁合同;具备依照法律规定配备的消防设施条件。
销售液化石油气瓶的零售店须具备以下条件:是依法成立的贸易商;与持有本法令规定的有效资格证书的贸易商签订了至少1年的液化石油气瓶销售合同,贸易商的直属店铺除外;具备法律规定的防火、灭火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