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公共资产采购决定权条例

清维 July 20, 2018 11:37

(Baonghean.vn)——这是乂安省人民议会7月20日上午批准的关于向乂安省地方管理机关、组织和单位下放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决策权的决议内容之一。

Các đại biểu HĐND tỉnh biểu quyết thông qua nghị quyết. Ảnh: Thành Cường
省人民议会代表投票通过该决议。图片:Thanh Cuong

决议规定,下放乂安省地方管理机关、组织、单位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决策权,包括:办公楼及其他土地附着资产;灌溉基础设施资产;汽车及其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知识产权、应用软件、数据库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资产。

特别是,关于在无需设立投资项目的情况下,采购公共资产的决定权,决议规定:

关于购置汽车及其他交通工具的权限: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根据财政部部长的请求,决定购置新的工作用车、专用汽车和100CV及以上的水上交通工具。关于工作用车和专用汽车,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在征得省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后决定。

关于决定购买机器设备、传动设备、工作设备和其他资产(汽车和运输工具除外)的权力,决议规定:

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收购机关、组织、单位的资产,每单位资产价值为3亿越南盾以上,或一次性收购多种资产价值为5亿越南盾以上。

省级各部门、行业、组织、单位领导、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根据计划财政厅、会计财政厅或对财政、资产负有国家管理职能的部门、单位的要求,依法决定购买资产(汽车、交通工具除外),购买价格每单位资产不超过3亿越南盾,或多种资产购买总价不超过5亿越南盾。

省各部门、各行业、各部门、各县级人民委员会直属机关、单位负责人,县级组织负责人、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购买资产,购买价格低于1亿越南盾/单位资产或购买多种资产总价值低于1.5亿越南盾。

对于项目、计划,应当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计划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了购买公共资产外,该决议还规范了有权决定下列内容的机关、组织和单位对公共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资产租赁和水利基础设施资产使用权租赁;收回公共资产;转让公共资产;出售公共资产;清算公共资产;销毁公共资产;公共资产灭失或毁损时的处置;确立全民所有权;处理已确立全民所有权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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