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考核分类的新建议
内政部正在起草关于干部、公务员和公共雇员评估和分类的法令,以取代第 56/2015/ND-CP 号法令,该法令已由第 88/2017/ND-CP 号法令修订和补充。
![]() |
插图 |
内政部表示,政府关于干部、公务员和公共雇员(CBCCVC)评估和分类的第56/2015/ND-CP号法令为各机关和组织按照严格的流程和程序开展CBCCVC评估和分类工作提供了法律基础,这些流程和程序包含相对具体详细的标准以及评估和分类级别。评估步骤和级别分为自我评估、工作场所评估以及监督CBCCVC的机关和组织等不同级别……
虽然职务考核的内容和方法已有诸多创新,但考核工作仍面临诸多困难和不足。2018年5月19日,越共十二届七中全会通过的关于集中力量建设一支素质足够、能力足够、威信足够、能够胜任工作的各级干部队伍,特别是战略层面干部队伍的第26-NQ/TW号决议,指出公务员考核工作存在着薄弱环节,没有反映实际,没有与具体成果挂钩,在很多情况下带有感情色彩、唯唯诺诺、宽容大度或带有偏见的倾向,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各部委、各行业、各地方尚未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也没有制定详细的计划来监督公务员、公务员工作完成情况,导致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不能准确反映公务员工作完成情况的实际水平。
党政机关各部门之间考核结果缺乏衔接,导致很多地方考核形式化、重复性、浪费时间和资源。
从以上问题看,有必要对公务员和公职人员考核条例进行修改,克服其中的局限性和不足,适应党的路线政策制度化的要求。
法令草案的一些新内容
关于干部、公务员考核等级:根据《干部、公务员法》的规定,第56号令规定了干部、公务员考核等级划分为4个等级,包括:任务完成情况优秀、任务完成情况良好、完成任务但能力有限、任务未完成。
该法令草案将第89-QD/TW号条例制度化,规定了干部和公务员的四个考核等级,包括“完成任务”等级,而不是“完成任务但能力有限”等级(确保与党内法规、《干部公务员法》和《公务员法》相一致)。
关于考核标准:为满足领导和管理公务员的管理要求,第89-QD/TW号条例明确了政治、思想、道德和作风等方面的考核标准。关于业务任务履行情况的考核标准,第89-QD/TW号条例增加了制定和执行行动计划、落实行政改革措施、所属单位和所管理公务员任务完成率等内容……在此基础上,草案还明确了公务员考核评定和等级划分的相关标准。
关于公务员考核衔接问题,草案补充了“本条例规定的公务员考核评定结果,作为党员、工会会员考核评定衔接依据”的原则。在此基础上,草案规定了机关、组织、单位负责人负责协调同级党委、工会,统一做好公务员考核结果与党员、工会会员考核衔接工作。
请阅读草稿内容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