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11 月 1 日起,工人按产品支付工资
这是刚刚颁布的第121/2018号法令的主要内容,该法令修改和补充了政府2013年5月14日第49/2013号法令的若干条款。
![]() |
劳工标准必须定期审查和评估,以便进行适当的修改、补充和调整。 |
政府刚刚颁布了第 121/2018 号法令,修改和补充了政府 2013 年 5 月 14 日第 49/2013 号法令的若干条款,详细规定了《劳动法》中有关工资的若干条款的实施情况。
法令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劳动标准,作为向按产品计酬的职工支付工资的依据,确保以下原则:
劳动定额是在科学的劳动组织和合理的生产组织的基础上,落实到生产产品和服务的每一步劳动、每一个阶段和整个过程。
劳动标准是按照工作或岗位等级,按照工人的级别、培训程度、工艺流程、机器设备的技术标准、保证劳动标准而制定的。
劳动水平要达到先进平均水平,保证大多数劳动者在不按法律规定延长企业标准工作时间的情况下也能达到。
新劳动标准在正式发布前必须先试行。企业须至少提前15天通知员工试行。试行期视工作性质而定,但不得超过3个月,并须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在标准工作时间内,按产量计算的实际绩效水平比分配水平低5%或者高10%,或者按时间计算的实际绩效水平比分配水平高5%或者低10%时,企业必须重新调整劳动水平。
劳动标准必须定期审查和评估,以便进行适当的修订、补充和调整。企业制定、修订、补充或调整劳动标准时,必须与代表企业职工集体的组织协商,并在实施前在职工工作场所公布,同时报送企业生产基地所在地的区级国家劳动管理机构。
该法令还增加了对雇用员工少于10人的企业组织实施工资等级、工资表和劳动规范建设的责任的规定。
法令明确,企业应当制定或者审查、修改、补充工资等级、工资表和劳动定额,并依照本法令规定报送企业生产经营机构所在地的区级国家劳动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雇用员工少于10人的企业无需向企业生产经营机构所在地的区级国家劳动管理机构提交工资表、工资单和劳动标准。
该法令自2018年1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