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户和企业须在24个月内转换电子发票。
根据新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24个月内,经营户、企业必须将纸质发票转换为电子发票。
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政府第51/2010/ND-CP号法令和第04/2014/ND-CP号法令仍然有效。
这是政府第119号法令关于提供服务时使用电子发票的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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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至12月,凡在餐饮、酒店业经营的居民家庭和个人,凡拥有收银机的,均可试点使用标注税务机关代码的电子发票。 |
因此,凡在2018年11月1日前已申报开具无税务机关代码电子发票或已登记使用有税务机关代码电子发票的企业和经济组织,可自2018年11月1日起继续使用其正在使用的电子发票。
对于在2018年11月1日前已申报开具纸质发票、自印发票或向税务机关购买发票的企业、经济组织、家庭和个体工商户,可继续使用纸质发票、自印发票和购买发票至2020年10月31日,并仍须根据政府第51/2010/ND-CP号法令和第04/2014/ND-CP号法令规定办理发票手续。
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税务机关通知企业转用带编码电子发票,企业不具备信息技术基础设施条件,仍使用预印或自行印制的纸质发票的,企业应在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将发票数据一并报送税务机关。
法令还明确指出,已使用收据的公共服务机构(教育机构、公共卫生机构)将继续使用收据,并根据财政部的路线图逐步转为使用电子发票(或电子收据)。
119号令还规定,自使用税务机关有代码或无代码的电子发票之日起,企业、经济组织、其他组织、家庭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销毁剩余未使用的纸质发票。
此外,第119号法令新增一条规定,经营户和个人,凡有会计记录,固定雇用10名或以上员工,且上一年在农业、林业、渔业、工业、建筑业领域的营业收入达30亿越南盾或以上,或在贸易和服务业领域的营业收入达100亿越南盾或以上,均须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使用标有税务机关代码的电子发票,不论每次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价值多少。
经营户和没有规定需要设立会计账簿但按照规定设立会计账簿的个人,也可以按照规定使用带有税务机关代码的电子发票。
在一些条件较好的地区,对餐饮、酒店、现代医药零售、消费品零售以及直接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居民家庭和个人,自2018年起试点推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由收银机生成税务机关编码,并与税务机关进行电子数据传输。
因此,2018年11月、12月,凡在该领域经营的居民家庭和个人,只要拥有收银机,即可试点使用带有税务机关代码的电子发票。
对于不符合使用税务机关代码电子发票条件,但需要向客户寄送发票的经营户和个人,税务机关将按次开具税务机关代码电子发票,并须先申报纳税后税务机关开具电子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