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 4 人的司机刑期增加至 8 年

春长 December 5, 2018 06:22

上诉法院认为4年监禁的刑期不足以保证其严重性,且与犯罪程度不符,因此判处其8年监禁。

12月4日上午,太原省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杜文同(31岁)涉嫌“违反机动车驾驶规定,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一案,依据1999年《刑法》第202条第3款规定,进行上诉审。

2017 年 12 月 23 日晚,杜文同驾驶一辆 20C-112.36 号牌皮卡车,行驶在 3 号国道,从河内前往太原省,撞倒 4 名正在过马路的人,导致 4 人全部遇难(包括 2 名儿童)。

今年8月,一审中,合议庭判处被告人杜文同四年有期徒刑。被告人提出上诉,要求减轻刑罚。受害者家属随后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不令人满意。

造成4人死亡的事故现场。

在上诉听证会上,省人民检察院发现杜文同没有犯罪记录,但罪行特别严重。

因此,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4年,与犯罪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不符。人民检察院代表请求合议庭驳回被告人的上诉,将31岁的肇事司机的刑期增加至7至8年。

庭审中,董某表示已向受害者赔偿6亿越南盾,并希望陪审团考虑减轻刑期。最后,董某向四名受害者家属表示道歉。

合议庭经商议后认为,一审判处驾驶机动车撞死4人有期徒刑4年不当,不能保证法律的严格性,与犯罪的严重程度不相称。

合议庭裁定驳回被告人的上诉,接受被害人家属的上诉,改判增加刑罚,判处被告人杜文同有期徒刑8年。

此前,2017年12月23日晚9点左右,一辆牌号为20C-112.36的轿车在3号国道上行驶,由河内市开往太原省,行驶至巴坑坊(富安市)43+200公里处时,撞倒了4名正在过马路的人。

随后,当地居民将受害者送往急救室,但由于伤势过重,四人均不幸身亡。

四名遇难者均为同一家庭成员:黄氏玉(1987年出生)、范陈越英(2009年出生)、范明英(2017年出生),均居住于太原市光中坊第34组;黄氏寿(1996年出生,居住于谅山省北山区雄武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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