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非洲猪瘟销毁的生猪每公斤可获3.8万越南盾补贴
根据规定,感染非洲猪瘟而被迫销毁的生猪将获得最高38000越南盾/公斤的资助,申请处理时间最迟为15天。
具体而言,根据政府关于支持受自然灾害和疫情影响地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机制和政策的第02/2017/ND-CP号法令,国家将直接支持因疫情必须销毁牲畜、家禽的生产户或位于必须销毁的疫区的生产户。
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动物卫生司司长范文同表示,这一补助标准旨在确保农民获得足够的生产成本。对于不幸感染非洲猪瘟并被迫销毁生猪的农户,按规定可获得每公斤3.8万越南盾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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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对因非洲猪瘟而染病并被迫销毁的生猪,每公斤最高可获得38000越南盾的补助。 |
此外,根据第 02/2017/ND-CP 号法令,受损生产户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将获得支持:
生产活动不得违反当地政府的规划、计划和农业生产指导方针。
集中养殖户(农场、家庭农场、合作社、合作社)和水产养殖户需进行首次登记并申报,由乡级人民委员会确认。集中养殖户须在开始养殖后15日内申报;乡级人民委员会自收到申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负责审核确认。
损害是在根据专门机构和地方当局的指导和指示全面、及时地实施预防措施和应对自然灾害和流行病的措施时发生的。
疫情公布后至疫情宣布结束期间。特殊情况下,自疫情首次发生(尚未达到疫情宣布条件)起,根据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为限制疫情蔓延需要销毁的畜禽,其损毁时间为疫情发生至疫情结束期间。
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负责成立检查委员会,成员包括:乡级人民委员会、县级专业人员、社会组织代表、村、寨、居民组代表,负责记录检查情况,核实每个生产户的受灾程度和具体支持需求,并汇总后向县级人民委员会报告。
县级人民委员会根据乡级人民委员会的报告,组织评估,依职权决定支持意见或汇总上报省级人民委员会;
根据县级人民委员会的报告,省级专门机构负责评估,报省级人民委员会批准,并安排地方预算和其他合法财力,及时满足受自然灾害、疫情影响地区恢复生产的支持需要,并依照本法令的规定执行。
档案办理时限:各级人民委员会(疫情类)自收到有效档案之日起,最迟须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生产经营户或在当地大众媒体上将处理结果告知生产经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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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在近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正式宣布,越南发现非洲猪瘟疫情,并指出了临时应对该疫情的措施。 |
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动物卫生司司长范文同在2月19日下午的新闻发布会上证实了这一消息,兴安省和太平省均发现两起非洲猪瘟疫情。
具体来说,在兴安省,杨文武先生(兴安市忠义县)和黎春静先生(安化市、安美县)的家中发现了非洲猪瘟(ASF)……在太平省,在兴河县东都乡的一些家庭中发现了非洲猪瘟。
共发现感染猪只257头。……截至目前,疫情已过去18天,未在周边家庭发现进一步蔓延的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