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4月1日起,海关不再使用现金缴纳税费。

越南网 March 7, 2019 06:38

不仅进出口税费的缴纳,而且海关规费的收取和缴纳都不能以现金方式进行,必须通过信用机构收取和缴纳。

海关总署刚刚发出正式通知,要求各省、市海关部门自2019年4月1日起指导企业以非现金方式(银行转账)或通过商业银行现金支付方式向国家预算缴纳款项(包括税金、滞纳金、罚款、费用、收费和其他收入),并转入海关在国库的账户。

通过商业银行协调收款:顺应非现金化趋势

通过国库系统推行无现金收支

无现金支付时代。

Hải quan sẽ không nhận tiền mặt khi doanh nghiệp nộp thuế và lệ phí.

企业缴纳税费时,海关不接受现金。

具体而言,所有在商业银行开设账户的经济单位和组织(根据2014年投资法第3条第16款,经济组织是指按照越南法律规定成立和开展活动的组织,包括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盟和其他进行投资和经营活动的组织),如果开展进出口活动并向国家预算(NSNN)支付款项,必须通过非现金支付(转账)或在商业银行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向国家预算支付款项(包括税金、滞纳金、罚款、费用、收费和其他收入),然后转入国库海关机构的账户。

但从事进出口活动并向国家预算缴纳费用的个人和独资企业不受2018年12月28日第136/2018/TT-BTC号通函的管制。

海关总局此指示是为了落实政府的非现金支付政策,并执行财政部2018年12月28日第136/2018/TT-BTC号通知,该通知修改和补充了财政部2017年2月15日第13/2017/TT-BTC号通知中关于规范国库系统现金收支管理的若干条款。

因此,不仅进出口税的缴纳,而且海关费用和收费的收取和支付(目前均以电子方式和直接向海关当局支付)都不能以现金支付,而必须通过信贷机构收取和支付。

为贯彻落实此项规定,海关总局要求各省、市海关部门指导海关分局在海关机关总部公开张贴第136/2018/TT-BTC号通知和本批示,海关总署负责海关手续的办理;向海关总署广泛通报在海关机关办理进出口手续的经济组织通过国库或商业银行转账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规费、收费和其他收入的期限。

同时,要求省、市海关组织协调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协调收缴,地方国库在通关地点附近组织交易点、收缴点,支持企业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

关于海关费用,各省、直辖市海关及海关分局要指导企业实行按月缴纳;企业选择按单次申报缴纳的,指导企业在缴纳税款时同时缴纳海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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