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视角下的中国在东海的不当行为

洪强,水灵 DNUM_CCZAIZCABJ 07:47

中国海洋地质八号船队在越南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作业违反了国际法。

近年来,调查船海洋地质学 8(海洋地质8号)中国渔船非法进入越南东海南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该船受到中国海警舰艇和海上民兵舰艇的保护。

国际和国内舆论强烈谴责中国侵犯越南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行为。

范兰勇博士 - 越南国际法协会。

从法律角度看,中国的行为如何违反了国际法?越南国际法协会范兰勇博士就此问题进行了具体的分析。[*此为 Lan Dung 博士的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机构或组织]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 1982),各国拥有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生物和非生物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各国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立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拥有管辖权。在专属经济区内,其他国家享有航行和飞越自由,并有权铺设海底电缆。

因此,其他国家无权在越南专属经济区进行勘探和调查。中国海洋地质八号调查船在越南专属经济区使用设备并进行勘探和调查的行为,有侵犯越南专属经济区内自然资源勘探主权权利的迹象。

海洋地质八号编队(最高峰时多达数十艘护航舰艇)在越南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如棋盘般穿梭,并进行勘探活动,其侵权程度更是显而易见。如果越南海警舰艇要求中国调查船停止勘探活动,驶离越南专属经济区,采取措施维护专属经济区主权权益,而中国舰艇仍然采取咄咄逼人的措施,侵权程度将更加严重。

然而,对于此类案件,要从法律角度得出结论,需要仔细考虑许多因素。

确定违法行为发生海域的位置和法律地位

“海洋地质8号”船队活动的地点对于认定违规行为至关重要。越南外交部发言人坚称,这是完全属于越南的海域,是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确定的。通过这一声明可以看出,勘探活动发生在距离越南海岸不超过200海里的海域,与任何国家均无重叠或争议。中国没有任何依据对越南这片海域提出任何主张。

海洋地质8号调查船。图片来源:海湾时报。

第一,中国海岸线距离这里有500多海里。

其次,根据菲律宾-中国案的仲裁裁决,南沙群岛实体的海域宽度不得超过12海里,因此,中国非法占领南沙群岛实体的行为,不能成为中国对越南上述海域提出主权要求的依据。此外,南沙群岛并非群岛国家,因此不可能拥有群岛基线。

第三,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声称对南海岛礁拥有主权,这完全没有法律依据,侵犯了越南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根据国际海洋法规定,水下岛礁不构成单独主权要求的对象。中国与其他国家不同,不能对该区域内的岛礁主张单独主权。这些岛礁中任何位于越南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范围内的区域,都是越南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一部分。越南有权在该区域建造人工岛屿、建设设施并勘探开发资源,因为这是越南在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

实地情况和措施

在实地考察中,当出现上述情况时,沿海国执法船可以采取靠岸监视、查明问题、要求中方调查船停止勘探活动并驶离其专属经济区等措施。如中方调查船已提出要求但未予执行,沿海国执法船可以进一步靠近执行职务,继续提出要求,并不允许调查船继续勘探。

必要时,中国调查船、护航船阻碍、反对沿海国执法船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职权的,执法船有权采取适当措施,以自卫和履行职责。

根据国际法,实施这些措施必须符合必要性和适度性的要求。越南外交部发言人的声明表明,越南海事当局以和平、合法的方式行使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保护越南海域。

识别非法入境船只的类型

从法律角度来看,确定中方船只的类型也很重要。“海洋地质八号”调查船由中国政府管理和使用,同时还有中国海警/中国海岸警卫队船只(大致翻译自英文“China Coast Guard”)和中国民警船护航,因此有依据认定“海洋地质八号”调查船的违规行为是中方所为。如果护航船只对沿海国执法船只采取措施进行阻挠或对抗,也需要确定其船只类型。

在冲突中,各国往往避免使用海军等常规军事力量,因为根据国际法,正规军使用武力属于武装攻击,是其他国家行使自卫权的基础。

使用执法船、海警船或民兵船进行护航,与事件的具体性质相适应,而当中国违反国际法规定,故意侵略中国主张的地区时,他们却公然视其为执法活动。

从法律角度来看,冲突双方采取的具体措施也至关重要。诸如阻拦、推搡、侧翼进攻、阻拦或使用水炮等措施,可能需要仔细分析其程度和后果,以确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其是否构成使用武力,尤其是在案件提交国际法庭的情况下。

即使在执法部队履行职责保护沿海国家主权权利的情况下,其使用武力是否被视为过度或不成比例?

从国家角度采取的措施

从国家层面来看,发言人黎氏秋姮表示,越南已多次通过各种渠道与中方联系,递交外交照会提出抗议,坚决要求中方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撤回所有撤出越南海域的船只,尊重越南的主权和管辖权。这充分表明越南坚持与中方交换意见,并根据国际法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采取谈判措施。

交换意见的义务也是各国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将案件提交国际法庭审理之前必须满足的首要要求。

越南副总理兼外长范平明7月底在泰国曼谷举行的东盟—中国外长会上发表讲话时也表示,此类行动严重威胁沿海国家的合法权益,损害信任,加剧紧张局势,不利于地区和平稳定。

洪强,水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