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原市委书记黎清海接受纪律审查
2010-2015年任期市委常委、2011-2016年任期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党委及部分同志的违法行为给市委、政府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引起社会强烈不满,并应受到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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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3日至8日,中央检查委员会第42次会议在河内举行。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检查委员会主席陈锦秀同志主持会议。 |
本次会议,中央巡视委员会审议并形成如下内容:
1。对一些集体和个人进行了监督,其中包括: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书记、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部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书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同塔省和平福省省委常委;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治局书记、越南邮电集团董事长;中央政治局副书记、边防部队司令员,在领导、指导、执行工作条例、干部工作、完成政治任务和执行中央政治局关于各级党代会向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第35-CT/TW号指示方面的表现。
- 中央公安党委常务委员会、检查委员会;广治省党委常务委员会、检查委员会;岘港市党委常务委员会、检查委员会对党内检查、监督、纪律任务执行情况的检查结果。
中央巡视委员会通过巡视督导,要求各党委、各党组织和各党员要发扬自身优势,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采取措施克服巡视督导中发现的不足和缺陷。
2. 发现违反胡志明市市委常委会规定的行为时,检查结果
- 市委常委会、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党委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工作条例,缺乏责任心,领导、指导松懈,缺乏检查监督,导致在实施守添新都市区投资项目过程中出现许多严重的违规和缺陷,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给国家财物造成巨大损失,给社会经济发展和部分人民的生活带来负面影响,引起社会强烈愤慨。
- 原中央政治局委员、原市委书记黎清海同志对市委常委的违法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原中央委员、原市委副书记、原党委书记、原市人民委员会主席黎黄君同志对市委常委的违法违规行为负共同责任,并对市人民委员会党委的违法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原市委常务副书记、原党委委员、原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阮文度同志,原市委常委、原党委委员、原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阮氏鸿、黎文科同志;原市委委员、原市委书记、原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武雄越同志对市委常委、市人民委员会党委的违法行为和缺点负有共同责任,并对履行被赋予的职责和任务负有个人责任。
2010-2015年任期胡志明市党委常务委员会、2011-2016年任期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党委及上述同志的违法行为已对市委、市政府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引起社会强烈愤慨,必须给予纪律处分。
3。考虑一下,越南钢铁公司党委常委受到纪律处分以及一些相关人员违规行为于钾会议41中央检查委员会
考虑到违法行为的内容、性质、程度和后果,根据党的纪律处分规定,
- 中央检查委员会决定给予下列同志开除党籍的处分:原党委书记、原董事会主席梅文静,原党委副书记、原越南钢铁总公司总经理杜文雄,原党委书记、原董事会主席陈文坎,原党委书记、原总经理陈仲猛,原党委常委、原太原钢铁公司副总经理吴诗汉。对原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文仲利,原政府办公厅主任阮文台,原资源环境部地质矿产总局局长、原政府办公厅干部杜景阳给予警告处分。对原政府办公厅副主任阮友武,原党委书记、原董事会主席邓树康给予谴责处分;黎富雄,原越南钢铁总公司党组副书记、总经理。
- 中央检查委员会建议政治局考虑并纪律处分政治局委员、河内市委书记、原市委委员、原政府副总理黄忠海同志;建议中央企业集团党委常务委员会对2005年至2010年、2010年至2015年任期越南钢铁总公司党委常务委员会进行纪律处分。
4.根据党的纪律处分条例,中央检查委员会决定对山罗省委常委、省党委书记、省人民议会主席阮泰雄同志给予纪律处分,原因是他的亲属在2018年全国高中毕业考试中违反纪律,违反了党对干部、党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树立榜样的责任规定。
5.这次中央检查委员会还审查并决定了其他一些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