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在巡逻管控时有哪些权利?
(Baonghean.vn)- 2020年6月19日,公安部发布第65/2020/TT-BCA号通知,明确交通警察巡逻、管控和处理道路交通行政违法行为的任务、权限、形式、内容和程序。该通知自2020年8月5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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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安省演州交通警察局交警正在检查车主证件。图片来源:文件 |
65号文对交通警察的巡逻管控权限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值得关注的内容如下:
第一,依照道路交通法、本通知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对参与道路交通的车辆进行制止。依法对参与道路交通的人员、车辆、车辆驾驶人证件、车辆证件以及被管制车辆上人员的个人证件进行管制;依法对道路运输活动实施管制。
第二,依照法律规定采取措施,预防和处理违反道路交通、社会秩序和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要求机关、组织、个人配合、协助解决事故、交通堵塞、交通阻塞或其他造成道路交通安全混乱和破坏的情况。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国家安全、确保社会秩序和安全,或为防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社会危害后果,执行巡逻和管制任务的交通警察可以调动机关、组织、个人以及驾驶和使用这些车辆的人员的车辆、通讯工具和其他交通工具。调动可以通过直接请求或书面请求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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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市警察局女交警指挥交通。图片来源:Le Thang |
周三,依照法律和公安部的规定配备、设置和使用交通工具、车辆、技术装备、武器和辅助工具。
周四,发生交通阻塞、交通事故或者因维护安全秩序和社会安全的其他需要,可以临时停止部分路段的交通、调整车道、变更行驶路线和车辆停车泊位。
星期五,行使法律规定的人民公安机关的其他职权。
此外,《通知》第十六条规定,交通警察按计划执行巡逻管控任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车辆进行拦截管控:
- 直接发现或者通过专业技术设备和手段发现、记录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和其他违法行为;
- 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主题,执行道路车辆总体管制、巡逻、管制和违法处理计划的命令和计划。
- 有侦查机关正、副正职的书面申请;有主管机关为维护安全秩序、打击犯罪及其他违法行为而提出停车检查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必须具体载明停车检查的时间、路线、车辆、处理方式、参与力量等;
- 组织和个人对道路交通人员和车辆违法行为的报告、反映、建议和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