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医学隔离结束后公民管理新规定

清忠 January 20, 2021 10:45

(Baonghean.vn)- 根据新规定,实施隔离的单位和地方必须将隔离证明移交给完成隔离人员居住地。在迁往居住地的过程中,完成隔离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个人防护措施并做好感染预防……

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集中隔离人员正在测量体温。图片来源:Thanh Chung

1月20日上午,卫生部召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卫生部部长阮青龙主持会议,全国63个省市桥头堡参加会议。

此次会议上,卫生部部署了2021年1月19日第425/CV-BCĐ号批示关于集中隔离结束后移交管理工作的指示内容。据此,批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新增了许多内容,确保对集中隔离人员返乡后病例进行严格管理。

要求严格执行发货和收货

卫生部要求各地清理整顿治愈出院人员交接、接待、运输组织工作。隔离集中隔离人员在居住地继续进行14天的隔离观察和医学观察(自决定解除隔离之日起)。具体而言,原则上,接收已解除集中隔离人员的居住地必须条件齐全、证件齐全、检测结果齐全。

集中隔离点管理单位要对完成集中隔离的人员进行具体指导,继续在家或居住地进行14天的自我健康监测;减少与周围人的接触,减少前往人员密集场所,定期按照卫生部5K信息等做好疾病防控措施等个人防护措施。

向公民颁发完成新冠隔离义务证书。图片:Thanh Cuong

卫生部(疫情防控指导委员会常设机构)新冠肺炎)在实施集中隔离的地方,一旦做出解除隔离决定,必须立即将解除隔离人员名单书面通知(信息至少包括电话或电子邮箱、居住地地址及相关证件复印件),通知解除隔离人员所在省、市卫生部门及相关单位,以便其在接下来的14天内继续进行管理和卫生监督及医学监督。

被隔离人员返回居住地后须向村(居)长申报,并承诺在家和居住地进行自我健康监测。同时,须主动向居住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从集中隔离点返回的日期及健康状况,并记录密切接触史,直至14天结束。

明确规范从隔离区到地方的流动

卫生部对从隔离区返回居住地的安排如下:对于乘坐公路交通工具的人员,必须申请乘坐私人车辆(由完成隔离的人员、入境人员的雇佣机构或集中隔离场所的所有者或所在地安排)。车辆必须提前在集中隔离管理单位登记,不得组织大型团体交通(仅包括驾驶员和/或陪同监护人)。

已完成隔离的人员、司机或陪同人员(如有)必须全程佩戴口罩,上下车时及全程安排并定期使用洗手液;安装并持续开启追踪应用程序(Bluezone),并按规定做好个人防护措施。

将入境者从南坎口岸送往集中医疗隔离区。图片:Thanh Cuong

已完成隔离的人员在旅途中应减少与他人的近距离接触(<2米)。车辆应减少沿途停车和饮食。最好从隔离区直接返回家中或住宿地。

对于乘坐交通工具、飞机、火车等出行的人员,隔离场所应当提前通知、联系运输单位被隔离人员已完成集中隔离,以便运输单位了解并有计划地安排使用交通工具时的疫情防控措施(如座位位置、感染防控措施……)。

已完成隔离的人员,须在整个旅程中严格遵守交通运输单位规定的个人防护措施和感染预防措施。在飞机或火车上、飞机上和火车下车前,全程佩戴口罩并使用洗手液。做好健康申报,持续安装并开启追踪应用程序(Bluezone),并按规定做好个人防护措施。

卫生部要求,完成隔离人员返回居住地所在省、市卫生厅接收已完成隔离并返回居住地人员的信息,并规划和实施对他们的管理、检查和医学监测,直至14天结束(自决定完成集中隔离之日起)。

清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