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要求严格落实集中隔离和隔离后管理规定
5月5日,国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导委员会发布579/CD-BCĐ号紧急批示,要求严格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集中隔离和集中隔离结束后管理规定。
因此,在向各部委、部级机构和政府机构发出的紧急电报中;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和指导委员会表示,近日,国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导委员会和卫生部颁布了关于集中隔离管理,特别是隔离结束后病例移交的具体指导意见(2021年1月19日第425/CV-BCĐ号公文、2020年10月15日第1640/CD-BCĐ号公文、2020年3月12日第878/QD-BYT号决定、2020年3月20日第1246/QD-BYT号决定和2020年8月7日第3468/QD-BYT号决定、2021年1月19日第425/CV-BCĐ号公文)。
然而,近年来,一些集中隔离点(由军方和民间管理)并未严格执行现行规定。目前,2019冠状病毒病流行全球疫情形势依然十分复杂,新冠病毒毒株不断出现,感染人数和死亡人数持续增加,疫情传入国内的风险很高,并存在向社区蔓延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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乂安省人民委员会和卫生厅工作代表团视察了清忠综合医院新冠肺炎患者的收治情况。图片由清忠医院提供 |
落实政府总理指示,卫生部(国家指导委员会常务机构)致电并要求各部委、部级机关、政府机关、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继续深刻领会抗击疫情的精神,保持高度警惕,不主观、不疏忽;结合地方、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活动,指导落实以下内容:
严格执行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政府总理、国家指导委员会和卫生部的指示。严格管理入境越南案件的规定;加强指导、检查、监督,严厉处理违反集中隔离、隔离结束后移交、集中隔离后居家、居住地管理等有关出入境人员管理证件的组织和个人。
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指示严格执行下列内容:对入境人员按现行规定实施至少14天的集中隔离,并在集中隔离结束后的14天内,在居家或居住地进行健康管理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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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昆强县新冠疫苗接种情况。照片由Thanh Chung提供 |
审查集中隔离场所的设施,确保对隔离人员进行严密监控;集中隔离场所必须配备足够的摄像头,以监控隔离人员按规定执行新冠肺炎防控措施;监控摄像头必须持续运行,并接入信息通信部指定的监控系统;
按照国家指导委员会2021年1月19日425/CV-BCĐ号批示关于完成集中隔离后交接管理规定,组织安排好已完成集中隔离人员返回居住地的交接和接送工作:
完成后请求此人集中隔离必须承诺落实以下内容:做好居家和居住地疫情防控措施和自我健康监测,从集中隔离点返回后必须立即主动报告居住地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必须运用信息化应用手段,监测居家或者居住地健康监测期间疫情防控落实情况;
必须每日向当地卫生官员进行健康申报。电报中明确指出:“如出现发烧、咳嗽、咽喉痛、呼吸急促、乏力、发冷、味觉丧失等症状,应立即前往医疗机构就诊,并按规定及时接受处置指导。请勿离开住所或住所;如因工作或其他必要原因被迫离开住所或住所,应立即通知当地警方和卫生部门,并严格遵守卫生部的“5K”建议(佩戴口罩 - 保持距离 - 不聚集 - 消毒 - 申报健康信息);请勿聚集或前往人员密集场所。”
如果需要转移到另一个地方,接待专家(专职专家)或越南公民的机关或单位必须提前通知专家所在省或市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便专家继续前往的省或市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规定进行健康和监测;
集中隔离结束后第7天须进行新冠病毒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按规定继续进行健康监测,直至14天;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立即按规定在医疗机构隔离。
实施集中隔离的省、市卫生部门要准备包括已完成集中隔离人员名单(电话及/或电子邮箱、居住地址)及隔离决定或证明、按规定检测结果、运送计划等相关文件复印件的档案,以便将已完成集中隔离的隔离人员送回居住地并确认交接(形式多种多样:文件、电子邮件等)。
对无足够交接证件、交接确认书和旅行计划的,居住地将不予隔离。
指导地方卫生健康部门对按规定完成集中隔离的人员进行监测、追踪健康状况并采集样本进行新冠病毒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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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安省医务人员为隔离人员测量体温,以预防新冠肺炎疫情。图片由Thanh Chung提供 |
加强社区防疫小组活动,动员祖国阵线、政治和社会组织对已完成集中隔离并返回居住地的人员进行监督和督促,落实防疫要求。
各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导委员会定期对集中隔离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15天/个隔离点至少检查一次。
做好居家及居住地自我健康监测,从集中隔离点返回后立即主动向居住地地方卫生健康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