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省信息通信部总监:分享新冠肺炎疫情信息时需谨慎
(Baonghean.vn)——近日,社交网络上广泛流传着一系列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和侵犯隐私的信息。《义安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信息传媒部总监陈英俊先生。
光伏:过去半个月,义安省持续出现新冠肺炎病例。与此同时,社交媒体和报纸上也广泛传播着相关信息。然而,其中不乏虚假或违规的信息。先生,您了解这些情况吗?
陈英俊先生:信息传媒部的职责之一是管理网络和报刊信息。因此,我们及时掌握并处理所有发布在义安省网络和报刊上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的一般信息,特别是疫情信息,确保发布和传播的信息真实可靠,避免在疫情防控中引起民众恐慌。
特别是在网络信息管理工作中,我们发现一些记者、通讯社合作人员、地方官员在个人脸书页面上发布了大量有关新冠肺炎疫情的虚假信息、误导公众的信息以及尚未正式公布的信息。
与此同时,有关新冠肺炎疫情的信息往往在主管部门尚未正式公布的情况下就被泄露,引发民众对防疫工作的恐慌。为此,义安省卫生厅厅长于6月18日向省公安厅提交文件,要求对泄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信息的情况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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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市一名女子因发布虚假新冠肺炎信息被警方传唤。图片来源:TH |
光伏问:先生,有关 Covid-19 的虚假信息和侵犯患者隐私的信息会对您产生什么影响?
陈英俊先生:关于新冠肺炎疫情的虚假信息,会造成人们信息接收的混乱,从而影响人们的生活,影响地方经济发展,特别是影响地区的安全和秩序。侵犯患者隐私的信息,会影响患者的生活、治疗过程以及患者亲属、家人、邻居的生活。
最令人担忧的是,患者的私生活被过度利用,他们的日程安排在社交网络上被公开,这使得许多“家庭医生”(F0)和“家庭医生”(F1)不愿向卫生部门申报自己的日程安排。由于担心自己的私生活和人际关系被曝光,尤其是最近,一些患者的Facebook账户遭到一些社交网络用户的攻击和“投石问路”。当这些人做出不诚实的申报时,将极大地影响疾病预防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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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泄露检测结果违反规定。图片来源:TH |
光伏:先生,面对这些现实,义安省当局采取了什么行动?
陈英俊先生:信息传媒部及时发布并指导地方新闻机构宣传省委、省人民委员会、各部门、各地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情况,确保人民群众安心落实防疫措施,在日常生活、生产经营活动中得到有效开展。对发布虚假信息的个人和组织,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要求其在个人信息页面或发布、传播信息的媒体上立即更正信息。
光伏:目前,对于相关信息的提供有何具体规定?大流行先生,Covid-19 是否出现在媒体和社交网络上?
陈英俊先生:目前,尚无专门规范在报刊和社交网络上发布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信息的法律文件。但是,新闻机构、组织和个人通过社交网络发布、传播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信息,必须确保信息真实性,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医学诊疗法》、《传染病防治法》、《新闻法》、《网络安全法》、《电信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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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甚至还有假答题纸,很多人都相信。 |
上述法律文件禁止发布侵犯患者隐私权的信息,即对医疗记录中记录的健康状况和私人生活信息进行保密的权利。
光伏:发布虚假新冠肺炎疫情信息或新冠肺炎患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将如何处理,哪些法律文件对此进行了规定?
陈英俊先生:如有上述行为,将视具体情况,适用下列法律文书之一,依法处理行政违法或刑事案件:
-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按照国家卫生主管部门规定内容宣布疫情爆发或疫情结束后,提供不准确疫情信息,其处理级别如下:
+对个人处以1000万至1500万越南盾的罚款。此外,还采取“依法强制纠正连续三天在当地大众媒体上发布的虚假信息”的补救措施。
+对于组织,罚款为20,000,000至30,000,000越南盾。此外,还采取“依法强制纠正连续3天在当地大众媒体上发布虚假信息”的补救措施。
处罚形式按照政府2020年9月28日第117/2020/ND-CP号关于卫生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的法令第5条第3款a点和第4款a点规定。
- 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信息,诽谤、歪曲或侮辱与新冠病毒防控相关的机构或组织的声誉或个人的荣誉或尊严时,处理级别如下:
+对于个人,罚款金额为500万至1000万越南盾。此外,还采取“强制删除虚假、误导性信息或违法信息”的补救措施。
+对于组织,罚款金额为1000万至2000万越南盾。此外,还采取“强制删除虚假、误导性信息或违法信息”的补救措施。
处罚形式按照政府2020年2月3日第15/2020/ND-CP号法令第101条第1款a点和第3款规定,对邮政、电信、无线电频率、信息技术和电子交易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个人或组织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新冠肺炎患者个人信息的,处罚如下:
+ 对于官员,罚款为 5,000,000 至 10,000,000 越南盾。
+ 对于组织,罚款为 10,000,000 至 20,000,000 越南盾。
处罚形式按照政府2020年2月3日第15/2020/ND-CP号法令第102条第3款a点规定,该法令规定了对邮政、电信、无线电频率、信息技术和电子交易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除行政处罚规定外,在计算机网络、电信网络上发布有关新冠肺炎疫情的虚假信息、不实信息、歪曲信息等的组织和个人,还可能根据该法第288条受到刑事追诉。2015年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