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取紧急措施预防和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法律依据
许多国会代表表示,国会第268号决议为政府采取紧急措施预防和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近日,国会主席王廷惠签署颁布国会常务委员会第268号决议,允许政府为满足防控需要,颁布一些内容与法律规定不同的决议。2019冠状病毒病流行。
据此,政府获准实施现行法律规定的其他四项内容。可以说,在新冠肺炎疫情在许多省份和直辖市,特别是胡志明市和南部省份日益复杂和难以预测的背景下,颁布这项决议是极其必要和紧迫的。
第一,决定设立并颁发用于接收和治疗新冠肺炎感染者的机构营业许可证。该内容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且仅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紧急情形,具体情况视各地实际情况和疫情应对方案而定。
这一内容不同于《医疗诊疗法》第42条,医疗诊疗机构的经营条件,包括设立主管国家机构的决定和卫生部长、国防部长或卫生部主任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二是通知要求卫生部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需要,按照简化程序规定行政手续。
该内容与《法律文件公布法》的规定不同。根据《法律文件公布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除法律或国会决议另有规定外,在通函中规定行政程序的行为属于禁止行为。《法律文件公布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根据政府总理的决定,在起草通函时可适用简化程序。
第三,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决定属于人民议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并向人民议会下次会议报告工作。此项内容与《地方政府组织法》和国会常务委员会第629号决议的规定不同。
第四,政府继续指导落实由国家预算支付与新冠肺炎治疗直接相关的所有医疗检查和治疗费用。对于合并其他疾病的新冠肺炎患者,其医疗检查和治疗费用的支付,应当符合《传染病防治法》、《医疗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
该内容与《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同,对甲类传染病患者免费检查、治疗;传染病防治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许多国会代表表示,国会常务委员会第268号决议关于允许政府采取法律规定以外的4项紧急措施,为政府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此前,在第十五届国会第一次会议上,国会已通过本届会议联合决议,允许政府采取法律规定以外的或法律尚未规定的紧急具体措施,以满足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需要。
安沛省委书记、国会代表杜德维表示,第268号决议的颁布及时地将国会关于疫情防控决议所赋予的任务具体化:“这体现了国会对政府和全国人民的陪伴、理解和分享。我高度评价国会主席和各级领导层积极主动、灵活应对疫情的举措。这是根据疫情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
郑春兰代表表示:“疫情防控需要灵活、及时、果断的决策,以及对人民的责任感。这是一个非常合理的决定,无论从政治角度还是法律角度来看都是如此。这一决定得到了人民和国会代表的高度赞赏。这一切都体现了国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展现出的灵活性、响应能力、责任感以及与政府的紧密合作。这一切都是为了人民的福祉,为了国家的安全和发展。”
太原省委书记、国会代表阮青海表示,国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决定属于人民议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并向人民议会下次会议报告疫情防控工作的规定,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目前,许多地方必须采取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例如限制大型集会、保持社交距离等。
太原省委书记表示:“我们还将以此为基础,为地方制定更有效的方案,建立开放机制,更好、更有效地防控疫情,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减少行政手续。”
国会代表还建议,加强地方党委对第268号决议执行情况的领导和严格检查,避免滥用该项规定,决定一些并非真正紧急、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