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巡视委员会对多名干部进行了纪律处分和建议纪律处分。

越南之声 September 10, 2021 07:00

义安报谨此全文转载越南第十三届中央检查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新闻稿。

9月6日至8日,中央监察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召开。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检查委员会主任陈锦秀同志主持会议。

中央检查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概况。

本次会议,中央巡视委员会审议并形成如下内容:

一、中央检查委员会在审查广宁监狱对囚犯潘绍南减刑审议和决定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时,发现:

广宁省党委、2015-2020年任期和2020-2025年任期书记处、多名省委委员、领导和人民法院干部违反党纪国法;违反省委和省委工作条例;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缺乏责任感,在审议和决定对不符合减刑条件的囚犯潘绍南减刑时,放松领导和指导。

广宁省人民法院执行委员会及上述人员的违法行为严重,引起社会强烈愤慨,对打击犯罪、贯彻党和国家的宽严政策、党组织和法院部门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鉴于违规内容、性质、程度和后果,根据党关于对违反党组织和党员纪律处分的规定,中央检查委员会决定给予以下纪律处分:对广宁省人民法院党委给予警告处分,任期为2015年至2020年和2020年至2025年;对省委委员、省委书记、省人民法院院长黄文进夫妇给予警告处分;对省委委员、省委副书记、省人民法院副院长范氏香江给予警告处分;对省人民法院党委委员、副院长阮志政给予警告处分;对广宁省人民法院党组书记、民事法庭庭长阮水恒和专业检查与判决执行部副部长阮氏秋贤给予警告处分。

中央检查委员会要求中央公安党委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广宁省和富寿省省委常务委员会对与考虑和决定减轻囚犯潘绍南刑期有关的违法和缺陷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审查和处理,并向中央检查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

II- 审查纪律处分建议后,考虑违规内容、性质、程度和后果;根据党对违规党员的纪律处分规定。

1.中央检查委员会建议秘书处对原党委书记、原越南社会保障总局局长阮辉班和原劳动荣军与社会部副部长、原党委书记、原越南社会保障总局局长黎白鸿进行纪律处分,原因是他们违反党规国法,违规将社会保障基金资金借贷给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银行(ALC II)下属的第二融资租赁公司,造成严重后果,造成国家资金大量损失。

武莲莺——原广宁省委委员、原省委书记、原广宁省教育培训厅厅长,违反党规、国法和工作规章制度;在领导、指导、检查和监督方面缺乏责任感,导致在学校建设和购买教育设备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许多违规行为。

2-中央检查委员会决定:

被开除党籍的阮福祥——原党委委员、原计划财务部部长、越南社会保障总会计师,因为他在指导报告的准备和评估过程中违反党纪国法,建议越南社会保障领导将社会保障基金的资金违规借给ALC II公司,造成国家资金大量流失。

- 关于第四军区经济合作总公司部分原领导和公职人员:撤掉下列同志的一切党内职务:原党委书记、原公司董事长邓廷良上校和原党委书记、原公司董事长阮正义上校。

原党支部书记、劳动组织工资部部长阮文历中校和原党委书记、山区开发公司副经理黎维艾上校因在领导、指挥、管理和使用国家预算过程中严重违反党规、国法和军纪,受到警告处分。

- 警告裴长胜(Bui Truong Thang)——党委委员、河内啤酒酒精饮料总公司副总经理、原工贸部轻工业司(现工业司)副司长,因其在对胡志明市第一郡二征夫人区2-4-6号地块的管理和使用提出建议时违反规定。

三、中央检查委员会在审查对一些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结果时,除优点外,还发现:

1-2016-2021年任期财政部党委、党委书记、部长在颁布和组织实施工作规章、人事工作、机构建设、政策制定、贷款和国家预算的管理和使用方面仍然存在一些违法行为、缺陷和局限性;缺乏对国家证券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检查和审查的领导和指导,导致国家证券委员会颁布了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文件。

2-省委常务委员会和高平省委常务委员会在颁布和组织实施工作规章方面仍然存在一些违规、缺点和局限性;领导和指导不力,对边境经济区和边境口岸活动管理缺乏检查和监督,在货物进出口、实施临时进出口试点、规划、管理、土地使用、使用预算和非预算资金实施投资项目等方面存在一些违规行为......

中央巡视委员会要求上述受监督党组织和党员认真总结、总结经验,及时纠正指出的违法违规行为、缺点和局限性,并将结果报告中央巡视委员会。

四、中央检查委员会在审查对省委常务委员会和多农省委检查委员会党内检查、监督和纪律执行任务执行情况的检查结果时发现:省委常务委员会和多农省委检查委员会在党内检查、监督和纪律执行任务执行情况的领导、指导和组织方面,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和不足之处。中央检查委员会要求省委常务委员会和多农省委检查委员会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克服指出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

五、中央检查委员会已就修改、补充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党员不得为之事项的条例提出意见,提交政治局、中央执行委员会审议决定。

这次会议还审查并决定了其他一些重要内容。

越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