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干部、党员革命理想淡薄,脱离群众”
“现实中,有些干部、党员革命理想淡化,脱离群众,甚至否定、破坏马列主义、胡志明思想。”
越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后,总书记阮富仲代表中央执行委员会签署颁发了第37-QD/TW号条例,列明党员不得做的19件事,取代第47-QD/TW号条例(2011年颁发)。
第37号条例的两个全新规定之一是“驳斥、否定、歪曲马克思列宁主义和胡志明思想;不执行树立榜样的责任;个人主义、机会主义、牟取暴利;“期限思维”、单向团结、形式民主、不捍卫正确的事情、不打击错误的事情;威权主义、专制主义、官僚主义、脱离群众”。
党员不能离开党的思想基础。
胡志明国家政治学院副教授裴廷峰博士指出,自越共七大(1991年6月)至今,我党始终坚信,革命事业和党的革新路线建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和胡志明思想的基础之上。胡志明思想是党和越南革命的思想基础和行动指南。这一论断充分体现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和胡志明思想对我国革命事业的重大意义和持久价值,也体现了党的思想基础在35年来革新事业中取得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伟大革命成就。
但现实中,一些干部党员革命理想淡化,脱离群众,甚至否定和贬低马列主义、胡志明思想。与此同时,相当一部分干部党员政治思想、道德和生活作风的颓废趋势不仅没有得到遏制,有的甚至更加深刻复杂。
许多党组织和党员在识别和防止“自我演变”“自我转化”方面还存在认识不足、疏忽大意、失去警惕、意识模糊的情况;在打击和驳斥敌对势力、反动分子、机会主义分子、异见分子的歪曲论调方面还存在消极被动、不够尖锐、不够有力的情况。
越共十三大还强调,要加强维护党的思想基础,坚决经常性地同错误、敌对、机会主义的政治观点作斗争;反对和防止政治思想、道德、作风的腐化堕落和“自我演变”、“自我转化”等现象。
裴廷锋表示:“增设禁止党员驳斥、否定和歪曲马列主义和胡志明思想的规定是非常正确的,这样才能使党员干部对党的领导以及我国社会主义道路的目标充满信心。如果没有这项禁令,干部就有可能背离党的理想,因为这离协助和勾结敌对势力破坏党和民族革命事业只有一步之遥,甚至是很短的一步。”
裴廷锋强调,个人主义是贪污、浪费、腐败、官僚主义、脱离群众等顽疾的根源,必须坚决在全党范围内予以杜绝。个人主义的本质是实用主义的生活方式,将个人利益绝对化,凡事只顾自己,不顾集体的共同利益,只要“自己胖,天下瘦”。因此,必须坚决在全党范围内杜绝个人主义,特别是政治思想、道德、生活作风的堕落,与每一位党员的思想偏差作斗争。
“现在我们重点要‘打击’政治意识形态、道德和生活方式的腐败,认为这是根源。如果我们不打击、不铲除,经济腐败还会继续存在。”
裴廷锋强调,第37条规定是指导党员在党的活动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履行职责任务的规范行为框架。该规定是党组织检查、监督和处理干部党员违法行为的重要依据和基础,旨在推动干部党员的思想认识和行为转变。对违反该规定的党员,必须根据党规国法,予以严肃、准确、及时处理。
“对于党员干部来说,一切都要融入血肉之中,转化为具体的行动。19件事或多少件事只是具体的数字,重要的是每个人正确认识邪恶和负面表现并懂得如何与之斗争,这才是决定性因素。”——裴廷峰先生强调。
第37条为继承和补充。
中央机关科学委员会副主席、原《共产党》杂志总编辑武文福表示,第37号规定基本上继承了有关内容,同时根据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和整顿任务的要求,根据越共十二大、十三大决议的精神,增加了一些内容。
如十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党员、干部首先是政治局委员、书记处委员、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要发挥表率作用的规定第08号;政治局关于在干部工作中严控权力、反对滥用职权和职务行为的规定第205号;政治局2021年9月22日第14号关于为了公共利益而鼓励和保护有活力和创造力的干部的政策的结论……均明确规定了党员不许做的事情。
武文福强调:“第37条将我党各项规章制度综合成一套党员不许做的事情的制度,同时发挥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严格执行党章、决议、指示等方面的模范作用,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责任越大,越要模范带头。”
为了使《条例》早日生效,《共产党》杂志原总编辑表示,要加强宣传工作,实现党内高度团结,社会形成共识,让大家为党的建设贡献力量。
贯彻落实第37条规定,需要全党、全民、整个政治系统有高度的政治定力,切实抓好落实。此外,国家还需要通过法律体系和政策机制,将其制度化,确保广大干部、党员严格遵守。
武文福同志强调:“为确保《党章》早日生效,首先,全体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特别是职务越高的党员,更要以身作则。凡有违规、有缺点的,一律严肃处理,绝不允许‘禁区’和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