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一些值得关注的内容

怀秋 DNUM_ABZAGZCACC 08:08

(Baonghean.vn)- 目前,在国会审议过程中,各法律修正案草案正在获得代表们的热烈反馈。其中,《家庭暴力防治法》草案备受社会关注。希望各位代表能够做出切实贡献,确保该法尽快完成,并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最佳效果。

《家庭暴力防治法草案》规定:

- 面临家庭暴力高风险的人群是指具有以下症状和生活状况之一的人群:实施过家庭暴力行为;有性别歧视;沉迷于酒精、啤酒、毒品和其他成瘾物质;沉迷于赌博、暴力游戏、淫秽出版物;生活在家庭暴力频发、存在许多宣扬暴力的不良风气的环境中;无法控制暴力行为的人。

-家庭暴力包括酷刑、虐待、殴打或其他故意损害健康或生命的行为;侮辱或其他故意冒犯荣誉或尊严的行为;孤立、回避或施加持续的心理压力,造成身体或精神伤害;忽视或不照顾年老、怀孕妇女、带幼儿的妇女、儿童、残疾人、无法自理的病人等家庭成员;

忽视、遗弃、不照顾、不教育儿童家庭成员;在分割继承财产时歧视家庭成员的性别;贬低家庭成员的身体或性别,或生下其他家庭成员不希望的性别的孩子的人。

阻止家庭成员参与合法的社会活动;阻止家庭成员之间行使权利和义务;未经家庭成员同意传播其图像、信息和私人文件;如果是儿童,则需要获得其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

强迫性交;强迫违背配偶意愿的性行为;对儿童或其他家庭成员进行性虐待;强迫听声音、看图像、读内容,进行淫秽、煽动暴力和违反法律的行为;强迫早婚、结婚、离婚或阻碍自愿、渐进的婚姻;

强迫妻子或丈夫怀孕、堕胎或选择胎儿性别。

侵占、破坏其他家庭成员的私有财产或者家庭共同财产;有能力和义务不履行经济义务,或者强迫家庭成员超出其能力范围进行经济贡献;控制家庭成员的财产和收入,造成家庭成员经济依赖;强迫家庭成员过度劳累、学习,或者非法离开合法住所。

草案还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暴力行为,也适用于离婚的、夫妻同居的、有过照顾养育关系的。

义安省妇女联盟设立了许多示范点和俱乐部,以支持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照片由 Mai Hoa 提供

-经公社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禁止接触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发生家庭暴力的乡镇人民委员会主席可以决定采取禁止接触的措施,每次措施最长不超过3天:

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提出禁止接触的要求。主管机关或组织提出要求的,应当经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同意;

家庭暴力行为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健康或生命造成伤害或威胁。如果家庭暴力受害者是儿童,则应根据儿童法的规定,采取禁止家庭暴力实施者接触儿童的措施。

乡人民委员会主席应在收到本条第1款a点规定的请求后12小时内研究决定采取禁止接触措施;不作出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请求决定的机关、组织或个人,并说明理由。禁止接触决定自签署之日起立即生效,并送达家庭暴力实施人、家庭暴力受害者、乡公安局长、辖区公安民警以及家庭暴力受害者居住地的村长、居住组组长。

作出禁止接触决定的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在家庭暴力受害者提出请求或超过禁止接触决定的执行时效时撤销该决定。家庭暴力受害者在执行禁止接触决定期间,有权选择居住地。

被禁止接触者在禁止接触期间,必须与家庭暴力受害者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如有屏障以确保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安全,则不适用最低距离规定。

对违反禁止接触决定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拘留,预防家庭暴力。鼓励运用科技手段监测禁止接触措施的执行情况。遇有家庭婚丧喜庆等特殊情况,家庭暴力实施人与受虐待人发生接触的,家庭暴力实施人应当向作出禁止接触决定的机关报告,以便在被禁止接触人与受虐待人发生接触的社区民警管理下,获得接触许可。

-检察机关决定禁止接触人民法院在审理或者解决涉及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民事案件时,对于下列情形,可以决定采取禁止接触措施,禁止接触期限为四个月:应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有管辖权的机关、组织的要求;有管辖权的机关、组织要求的,应当经家庭暴力受害人同意;

人民法院认为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生命、健康和荣誉有必要的,应当依法主动作出禁止接触的决定,除非家庭暴力受害者拒绝。禁止接触的决定自签署之日起立即生效,并送达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家庭暴力受害者、乡镇人民委员会主席、家庭暴力受害者所在社区的负责人以及同级人民检察院。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作出禁止接触决定的程序执行机关,应根据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请求或者认为不再需要采取该措施的,应当撤销禁止接触的决定。家庭因丧葬、婚礼等特殊情况,需要家庭暴力施暴者与家庭暴力受害人接触的,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七款的规定。

-监督禁止接触令的执行情况乡级公安机关组织对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的禁止接触决定和人民法院的禁止接触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督人员有义务监督禁止接触决定的执行。发现家庭暴力实施者违反禁止接触决定的,监督人员有权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严格遵守禁止接触令的规定;对于故意违反决定的,必须报请乡级公安机关负责人依法处理。

义安省各地方举行游行,呼吁预防家庭暴力。照片由友环提供

-禁止行为包括:本法第四条规定的家庭暴力行为。不遵守有权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的机关、组织和个人采取的预防和处理措施。强迫、教唆、指使或者帮助他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或者发现、举报、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威胁打击报复。对家庭暴力案件的举报、检举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利用科技手段、社交网络等手段,教唆、指使、帮助或者导致针对家庭成员的暴力。妨碍对家庭暴力的发现、举报和处理。利用家庭暴力防治活动实施违法行为,违背越南家庭的优良文化传统。纵容、包庇、不予处理或者违法处理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权利和责任家庭暴力受害人享有以下权利:要求有管辖权的机关、组织和个人保护其健康、生命、尊严和其他合法权益;要求有管辖权的机关和个人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预防、保护和禁止接触的措施;获得临时住所,并依照本法规定对其临时住所等信息保密;获得医疗服务、心理咨询、法律援助和社会救助服务;

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赔偿财产、健康、名誉、尊严等方面的损害;在解决家庭矛盾纠纷、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了解相关权利和义务;投诉、检举以及法律规定的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有关的其他权利。

家庭暴力受害人有责任向主管机关、组织和个人提供与家庭暴力事件有关的完整、真实的信息。

-家庭暴力实施者的责任:立即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在采取预防、处理和教育家庭暴力行为的措施时,应遵守主管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决定。应立即将家庭暴力受害者送往急诊室接受治疗;除非受害者拒绝,否则应照顾家庭暴力受害者。积极补救家庭暴力受害人所遭受的后果;赔偿给家庭暴力受害人以及参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活动的人员造成的损失。

怀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