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途客车司机持有违禁品被当场抓获
(Baonghean.vn)——阮文梅(Nguyen Van Muoi)是一辆行驶南北路线的长途客车的副驾驶。他以近2500万越南盾的价格购买了1500包香烟,并将其运往北方贩卖牟利。
10 月 5 日上午 10:30 左右,在乂安省演州交通警察局(演安乡第 5 村)1A 国道上,发现并抓获一名涉嫌持有违禁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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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批违禁品被藏在一辆长途客车的后备箱里。图片:洪玉 |
她就是阮文梅(1983年出生),家住南定省,在一家南北线长途汽车公司担任司机助理。她从广治省东河市一名妇女手中购买了1500包香烟,价值近2500万越南盾,然后运往北方贩卖牟利。
警方缴获捷特牌香烟500包、英雄牌香烟1000包,专案组已立案侦查,并将犯罪嫌疑人及相关证据移送演州郡警察局侦缉警队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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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文梅和证据。照片:洪玉 |
《刑法》第191条规定:
1.任何人储存、运输违禁物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但不属于本法第232、234、239、244、246、249、250、253、254、304、305、306、309 和 311 条规定情形的,处以50,000,000 越南盾至30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或6个月至3年的监禁:
a)国家禁止交易、流通、使用的50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下或者50升以上100升以下的植物保护药品;
b)走私香烟1500包以上3000包以下的;
c) 06公斤至40公斤以下的烟花爆竹;
d) 国家禁止交易、流通或使用的其他物品,价值在1亿越南盾至3亿越南盾以下,或违法所得在5亿越南盾至2亿越南盾以下;
d) 尚未获准在越南流通或使用的货物,价值从2亿越南盾至5亿越南盾以下,或非法利润从1亿越南盾至3亿越南盾以下;
e)货物未达到本条a、b、c、d、dd点规定的水平,但因本条或本法第188、189、190、192、193、194、195、196、200条规定的行为之一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判犯有这些罪行之一,尚未消除犯罪记录,并且仍然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