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书记在预防和打击腐败和反腐败工作会议上的总结全文
我们向读者介绍越共中央总书记、中央指导委员会主任阮富仲在中央预防和打击腐败消极行为常务会议上的总结讲话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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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共中央总书记阮富仲11月18日在中央指导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发表讲话。图片来源:越通社 |
亲爱的同志们!
中央反腐败和反腐败指导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指导委员会)经过积极、紧迫、认真的工作会议,已按提出的方案完成了各项工作内容。我们听取、讨论并提出了三项内容的意见:
1-报告指导委员会自第21届会议(2022年1月)至今监督和指导的若干案件和事件的处理进展和结果。
2-报告对指导委员会在侦查、移送、接收和处理犯罪信息以及解决腐败、经济和消极行为案件和事件中的资产评估和估价工作的领导、指导和实施情况的检查结果。
3-报告省反腐败和反消极指导委员会的成立和运作情况、成果。
经过讨论,与会同志对常设机关文件内容基本达成一致,同时提出了意见,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和澄清。并责成常设机关直接负责收集、整理文件资料。
下面我再简单总结、强调、澄清一些内容,结束今天的工作会议。
I-关于出色的结果
越共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反腐败反腐工作虽然面临诸多困难,但始终得到集中领导和指导,取得了新的进展,不断走向深入,防控腐败反腐与党的建设整顿、预防和打击干部党员思想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和作风建设的结合更加紧密。发现和处理腐败反腐工作力度不断加大,成效显著,不断取得新突破。这体现在刚才指导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潘廷泽同志作的报告和总结中。我总结起来有以下几个亮点:
1. 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局、书记处和指导委员会已颁布近30项关于党的建设、整顿和预防和打击腐败和消极行为的决议、指示、结论和规定。特别是关于成立省级预防和打击腐败和消极行为指导委员会的政策;关于对违法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纪律处分的政策;关于对受纪律处分的干部进行轮换和分配工作政策;关于下放干部管理权力的政策;关于对与越亚公司案件有关的违法党组织和党员进行分类处理政策等。许多规定已生效并立即生效。中央政治局召开全国反腐败反消极工作十年总结大会,总结并指导了多项重大政策措施,在全党、全民、全军反腐败反消极工作中提升了认识、理论、信任、热情和决心。国会和政府定期组织专门立法会议;指导各部委、职能部门审查、修改、补充多项法律文件,以弥补法律漏洞和不足,服务于领导工作、经济社会发展和反腐败反消极工作;2022年前9个月,主管机关审查并完成了137项立法任务中的68项。
二、巡视督查工作不断加强,组织开展多次巡视督查,发现并严肃处理了一批违法违规的党组织和党员。中央政治局、书记处组织11个巡视组对30个党组织开展了巡视,检查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大决议、四届中央委员会关于党的建设和整顿决议、《党员不能干的事的规定》、《模范责任制规定》等情况。指导委员会组织8个专题巡视组,对侦查、移送、接收和处理犯罪线索、资产评估工作等情况进行巡视,通过巡视提出修改、补充和建立多项机制、政策和法律的建议,指导处理案件370起。中央巡视委员会在指导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对发现的与案件和事件有关的违法违规迹象开展了26次巡视。处理并建议对46个党组织、138名党员给予纪律处分,其中包括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管理的16个党组织和29名干部;提请下级党委对22个党组织、126名党员给予纪律处分(*1)。
越共十三届以来,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局、书记处、中央检查委员会已对政治局和书记处管理的67名干部给予纪律处分,其中包括7名中央委员和6名原中央委员(其中:部长、原部长5人;书记、原省委书记7人;主席、原越南社会科学院院长2人;副部长、原副部长及同等职务18人;主席、原省主席13人;原省委常务副书记4人;上将20人)。值得一提的是,在不久前召开的第十三届第六次中央会议上,中央执行委员会首次根据政治局关于干部受纪律处分后工作安排的新政策,研究决定对3名中央委员不再参加中央执行委员会。各地方严格落实中央的政策,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官员,包括省人民议会主席、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宁平、富安、平顺)考虑予以解职、辞职或调职。
国会和国会常务委员会对2016-2021年阶段勤俭节约、反对浪费政策法律执行情况、2016-2021年阶段接待公民、处理投诉举报法律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反腐败资产追缴监督工作结果进行总结。据此,会议提出要克服存在的诸多缺点、局限性和不足,为提高反腐败工作效力作出贡献。
3.巡视审计部门重点巡视审计腐败问题突出、消极面较多、社会舆论关注度较高的领域,特别是紧急检查新冠肺炎防控设备、生物制品、检测试剂、药品采购情况;对新冠肺炎防控资源调动、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支持政策进行专题审计。
当局继续认真有效地落实监察、审计、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环节侦查和处理腐败和不良行为的协调机制。自今年以来,各部委、各部门和地方已向侦查机关移送498起有犯罪迹象的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比去年同期增长近两倍)。仅监察审计部门就移送了325起案件。
四、自第二十一届会议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侦查贪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2,474件、被告4,646人,起诉2,157件、被告4,564人,审判2,198件、被告4,620人(其中,新收414件、939人因贪污罪被起诉)。指导委员会重点指导处理108起重大、复杂、社会关注的腐败案件和反腐败案件。特别是,新起诉、侦查了许多特别重大、复杂、社会关注的腐败案件,这些案件发生在专门领域、封闭区域、国有和非国有部门,例如:外交部领事司案件;FLC集团、新黄明、AIC公司案件;万盛发集团案件……处理了多名被告人,其中既有现任也有退休的高级干部,受到了广大干部、党员和群众的欢迎、赞同、支持和高度评价(已追诉、调查政治局、书记处领导下的15名高级干部,其中:原中央委员、部长、原部长、省委书记4人,副部长、原副部长及同等职务4人,原省级主席2人,军队将领5人);按照指导委员会的部署,紧急开庭审理了多起重点案件(*2)。十三大以来,已追诉政治局、书记处领导下的25名高级干部。
五、地方和基层预防和打击腐败、反腐工作取得诸多积极成果;查处腐败案件数量与前几年相比呈上升趋势;2022年前10个月,各地方新起诉腐败案件382起(比去年同期增长1.5倍)(*3)。尽管省指导委员会刚刚成立并投入运行,但已积极主动地将近400起腐败、反腐案件纳入监督指导,重点处理。许多地方已起诉老街省、富安省、太原省、清化省、庆和省、广宁省等省级人民委员会副主席、省委常委、厅级领导等职务。这表明,“上热下冷”的现象逐渐减少,上要严,下也要严,不作为也不行。
六、追缴腐败资产工作持续取得积极进展。自今年以来,检察机关已暂时扣押、查封、冻结账户、阻止交易等,共计追缴腐败资产逾160万亿越南盾,并追缴其他各类有价资产。民事执法部门已追缴腐败资产近16万亿越南盾(比去年同期增加7万亿越南盾)。
从上述优异的成绩来看,可以肯定的是:
(一)反腐败斗争必须坚决同步,建设与斗争必须坚决同步。建立健全制度漏洞、堵住漏洞与落实预防腐败措施必须坚决同步;加强巡视、监察、审计查处腐败问题与依法侦查、检察、审判、执行必须坚决同步;党纪政纪与刑事案件处理必须坚决同步;从中央到地方、从基层,必须坚决同步……
(二)本着“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不管是谁”的观念,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近期,对一批违法违规的党组织和党员,包括中央委员、部长、副部长、书记、省委书记以及不少被纪律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的高级官员,依法严厉处理,就是最有力的证明,今后也必须如此;即使是逃往境外的犯罪分子,也必须依法追究、追诉、审判,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3)在严厉处理违规行为的同时,我们必须按照“有进有出,有上有下”的方针,及时撤换那些能力不足、威信低下的违纪官员。这很正常。最近,我们首次撤换了3名党中央委员会委员;撤换了3名人民议会主席和省人民委员会主席。
(四)加强反腐败和消极面的斗争,不是“吓退”“犹豫”,不是让干部党员怕犯错误,而是“犹豫”那些动机不纯的人、那些“亲自动手”的人、那些没有充分掌握党的路线政策、缺乏勇气、知识和经验的人。我多次说过,“不敢做的,就大胆地靠边站,让别人去做”。
(五)我们越是大力推进反腐败和反消极斗争,我们党就越是强大,就越能巩固和加强人民对党、国家和政权的信任,使机关保持廉洁,纪律严明,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政治稳定、加强国防安全和外交作出重要贡献,同时也驳斥了不良、敌对和反对势力关于反腐败斗争和处理犯错误的干部和党员是“内斗”、“派性”、“劝退”别人的谬论。
但是,除了取得的成绩外,报告中提到的一些不足和限制也依然存在,例如:(1)一些案件事件没有按照指导委员会的计划得到及时解决。一些案件事件的资产评估工作进展缓慢,协调不力,许多案件不得不暂时搁置,等待评估结果。(2)一些领域腐败和不良风气依然严重复杂,土地、招投标、证券、企业债券发行等领域出现一些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后果尤为严重;腐败分子与企业、组织相互勾结、串通,谋取私利,引起干部、党员和群众的强烈不满。(3)内部自查自控力度没有改变,通过自查发现的案件很少。(4)虽然资产追缴工作力度很大,与前几年相比有所增加,但待追缴资产总额仍然很大。
因此,我们要求同志们在今后一个时期内注意指导紧急纠正和克服上述缺点和局限性。
二、下一步重点任务
亲爱的同志们!
反腐败反腐始终是一项极其艰巨、复杂和长期的任务。随着国家发展和国际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腐败反腐活动将变得越来越复杂、诡秘和难以预测;不仅在国内发生,而且在国际上也发生;不仅在国有部门,而且在非国有部门也发生;不仅个别个人,而且许多团体都参与其中,形成“利益集团”,不仅损失了国家的财富和资产,而且损失了大批干部,失去了干部、党员和人民的信任。这就要求我们继续坚定不移、持之以恒、不停顿、不懈怠,以更高的决心、更强有力、更坚决、更紧迫的行动,继续推进反腐败反腐斗争。尤其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重点指导中央和地方检察机关在指导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加强协调配合,排除困难和障碍,加快侦查、起诉、审判、处理工作进度,力争在2022年底前按照指导委员会的计划完成侦查、补充侦查11件,起诉9件,一审审理11件,二审审理3件,核查处理21件。具体包括:
——迅速排除困难和障碍,加快核实、调查和严厉处理下列案件和事件的违法行为:(1)发生在越亚公司的案件;(2)发生在外交部领事局的案件;(3)发生在万盛发集团的案件;(4)发生在AIC公司的案件。
- 从现在起到2022年底,抓紧对6起重点案件进行一审审理,包括:(1)芽庄市陈兴岛1号芽庄中心2项目“违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规定造成损失浪费”案;(2)卫生部、九龙制药公司及有关单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滥用职权执行职务”案;(3)芹苴卫生厅“违反招投标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案;(4)安江省“走私;非法运输货物和货币出境”案;(5)河内市军商股份银行龙边支行“滥用职权侵占财产;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案; (六)同奈省综合医院、工商公司及相关单位发生“违反招标投标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案件。
2.中央巡视委员会对工商局及其成员企业在领导和指导项目、招标工作中发现党组织和党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进行督导检查。在督导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下,尽快完成对7个涉及案件、事件的党组织和党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督导检查。
3.国会党委、政府党委领导、指导继续审查、纠正有关招标、拍卖、土地管理和使用、公共资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社会化、银行、金融、财政自主、证券、企业债券、建设规划等机制、政策、法律中的漏洞和不足之处。
4.政府党委领导政府:
——责成政府督察组抓紧完成对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所需设备、生物制品、检测试剂、药品采购情况的专项检查;对2011年至2017年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生产经营用地转为房地产用途情况的专项检查;对发行企业债券及债券资金使用情况依法合规情况的专项检查;对建设规划编制及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
——指导司法部领导民事判决执行总局继续与相关部门、地方密切配合,重点解决困难和障碍,提高案件事件中追回流失和被盗资产的有效性,特别是在指导委员会监督指导的案件中。
五、省督导委员会重点指导地方加强协调配合,严格落实中央督导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对巡视、监察、审计、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发现和处置腐败和反腐败问题的指导机制;指导对督导的腐败和反腐败案件事件进行最终处理;坚决铲除“小腐败”弊端;按照“主动、从严、从快、依法、力度”的原则,同步严肃查处腐败和反腐败行为的党纪政纪和刑事处罚。
三、关于指导委员会专项检查结果
指导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高度评价指导委员会8个检查组按照指导委员会计划积极、及时完成检查工作;基本同意总结8个检查组检查结果及建议、提案的报告(征求意见稿)内容。责成中央内务委员会主持接收并完成检查结果报告,并向指导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汇报。
四、关于建议和提案
1.指导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同意本次会议提出的指导和办理案件情况及常设机关案件结果报告的具体建议;责成常设机关向指导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并建议发文指示和督促主管机关全面、认真、按时落实这些建议和建议。
2. 指导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同意根据指导委员会检查组的建议,将 3 起案件纳入指导委员会监督指导范围,包括:(1)发生在河内市二征夫人区明开路 423 号的贸易、服务、酒店、住房和学校综合体项目中的违规行为;(2)发生在同奈省 Tin Nghia 公司的违规行为;(3)发生在同奈省庄奔县 Doi 61 乡 Tan Thinh 住宅区项目中的违规行为。
3.委托中央内务委员会向指导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发出会议结论通知;监督、督促各职能机构落实工作。
最后祝大家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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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典型案例:(1)针对安江省发生的走私、非法运输货币、货物、赌博、组织赌博等案件,中央检查委员会对13个党组织、22名党员给予处分,主要为执法机关干部,其中包括3名省警察局局长和前任局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人民法院院长、省边防部队政委兼司令员;省海关厅厅长;同时提请安江省委对15个党组织、72名党员给予处分;(2)对于越亚公司发生的案件,截至目前已完成13次检查中的8次;对16个党组织、56名党员,其中包括3名中央党委委员,提出处分建议;提请党组织对5个党组织、18名党员给予处分。
(*2) 其中包括:(1)白梅医院等多个机关单位发生的“利用职务之便”案;(2)在庆和省芽庄市秦库山区实施九龙山子精神生态项目和永忠河山庄项目过程中发生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案;(3)胡志明市、其他省市、越南药品管理局-卫生部及相关机关单位发生的“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务之便;贩卖假药”案;(4)海警、边防部队直属单位发生的“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案;(5)平阳生产进出口公司发生的“违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规定,造成损失浪费”案; (6)同奈省及部分地方发生“走私、制售假冒商品、行贿、收受贿赂……”案;(7)新顺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生“违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规定,造成损失浪费……”案。
(*3) 各地方发现并处理了许多腐败案件,例如:义安省(29 起)、河内市(28 起)、北宁省(19 起)、胡志明市(15 起)、太原省(14 起)、山罗省(11 起)、宣光省(14 起)、北江省(13 起)、广宁省(11 起)、南定省(11 起)、清化省(11 起)、平定省(11 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