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南违反交通法规,立即缴纳罚款,否则将被收取每天0.05%的利息!
在越南违反交通法规的个人和组织每逾期一天,须按罚款总额的 0.05% 支付利息。
越南财政部于2023年3月21日颁布的第18/2023/TT-BTC号通知,规定了“征收、缴纳罚款、抵消罚款差额、罚款收入和国家预算资金的程序,以确保行政违法行为处理部门的正常运作”,该通知自2023年5月5日起正式生效。值得注意的是,违反行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和组织,每逾期缴纳罚款,须按罚款总额的0.05%支付每日利息。该规定也适用于违反《交通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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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如果《行政违法处理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已过,个人或组织仍未缴纳罚款,则处罚决定将予以执行,每逾期一日,违法个人或组织须加缴未缴纳罚款总额的0.05%。逾期缴纳罚款的天数包含按规定制度安排的节假日和休息日,自逾期缴纳罚款期限的最后一天的次日起至行政违法个人或组织向国家预算缴纳罚款的前一天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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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罚款滞纳金:
a)行政违法处理决定暂停执行期间;
b) 在审查期间,决定减少、免除剩余罚款或者允许分期缴纳罚款。
确定计算逾期付款罚款的时间的方法如下:
a) 直接送达处罚决定的,计算滞纳金的日期为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后(含节假日、休息日)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执行期限后,依照《行政违法处理法》的规定;
b) 以担保形式邮寄发出处罚决定的,计算滞纳金的日期为2010年6月17日《邮政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0日后(含节假日、休息日)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执行期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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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如果受处罚的个人或组织无法确认收到处罚决定的日期,无法根据本条a点、b点的规定提供处罚决定的有效签发日期,但不是故意不按照本条d点的规定收到处罚决定,则执行处罚决定的滞纳金计算日期为:如果处罚决定规定自签发之日起10天的期限,则从签发处罚决定之日起满12天(含节假日)起计算;如果处罚决定规定自签发之日起10天以上(含节假日),则从处罚决定规定的执行期限满第三天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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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缴纳人证明收到罚款决定书日期且证明材料齐全的,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罚款收缴机构应当自罚款缴纳人证明收到罚款决定书之日起10日后或者超过罚款决定书规定的执行期限后,计算罚款决定执行的滞纳金;
d)故意拒绝接受处罚决定的,适用《行政违法处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有权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和有执法权的机关应当将处罚决定送达的时间通知被征收罚款的国库,以便国库计算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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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被处罚的个人或组织故意不缴纳滞纳金的,由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主管罚款征收机关在处罚决定书上征收行政罚款,同时仍计算滞纳金,并在罚款收缴凭证上载明行政违法个人或组织缴纳罚款前计算的滞纳金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