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理批示,要求进一步整顿和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切实为群众办事和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政府总理范明政刚刚签署并颁发了2023年7月13日第644/CD-TTg号批示,要求各部委、行业、地方纠正、加强责任、提高行政程序改革的有效性,及时为人民和企业排除障碍和困难。

近年来,政府和总理出台多项文件规范行政程序控制,指导配合国家数字化转型的行政程序改革,从而减少和简化多项行政程序,逐步按照“一站式、一站式”机制创新行政程序实施方式,推动在电子环境下办理行政手续,为民众和企业减少成本和时间,为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但近年来,一些部门和地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流于形式,成效不彰,政策对社会实际需求反应迟缓,一些领域的行政审批制度仍然阻碍着企业特别是进出口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为克服上述不足和局限性,强化责任,提高行政程序改革的有效性,及时为人民和企业化解障碍和困难,总理要求:
1.各部部长、各部级机关领导、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
在所承担的职责任务范围内,重点同步、有效、扎实实施以下具体工作:
a)严格评估影响,在法律、条例和法律文件起草建议中征求意见、评估和审查行政程序规定,只制定和保留真正必要的行政程序,降低遵守成本。
(二)及时、全面、准确地在国家行政程序数据库中公布和发布行政程序,以便干部、公务员、群众和企业了解、执行并监督执行。定期、每月全面统计新颁布、修改、补充和废止的行政程序,严格控制行政程序的颁布和执行。
c)按照“一站式”机制、“一站式”互联互通机制和电子化环境,创新行政审批程序实施方式,实现行政审批记录和结果的电子化,实现信息系统、国家数据库、专业数据库、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站等信息系统之间的数据互联互通和共享,为行政审批服务。
d)重组已纳入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站和省部级行政程序信息系统的行政程序和公共服务,继续根据权限简化流程、程序和公民文件,并提交给权责机关审议决定,确保实质和效率;该工作于2023年9月完成。
d)审查并立即取消在职权范围内妨碍生产经营和人民生活的行政手续。同时,迅速颁布或提请政府和总理颁布797项行政手续、公民文件、627项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规章制度以及根据政府和总理的决定必须下放的445项行政手续;力争于2023年9月完成。
e)认真、果断地处理人民和企业对机制、政策和行政程序提出的反馈意见和建议,及时落实政策,满足实际需求。近期,各部委、部级机关将重点抓好落实政府2023年7月8日第97/NQ-CP号决议第九部分提出的396条反馈意见和建议。
g)有效实施2022-2025年国家行政系统内部行政程序审查和简化计划,确保实现减少和简化至少20%的内部行政程序、降低至少20%的合规成本的目标。
h)确保行政程序改革所需资源,重点选拔符合条件的合格官员和公务员,以借调或征召的方式在专门机构工作,执行政府和总理交付的任务。
2. 工业贸易部、交通运输部、计划投资部、内政部、财政部、自然资源环境部部长
抓紧研究并向总理提交根据政府总理2022年9月15日第1085/QĐ-TTg号决定减少和简化59项重点内部行政手续的方案,于2023年8月完成,确保完成政府总理下达的目标任务。
3.司法部长
组织落实政府总理2023年7月9日第23/CT-TTg号指示所赋予的任务,推动行政程序改革,为人民和企业提供司法记录,更加便利;严格审查项目中的行政程序规定,起草法律文件;检查、处理含有超越权限的行政程序规定的法律文件。
4.财政部长
尽快完成并报请总理审议决定颁布关于规范进口商品管理机制、方式、程序、质量检验和食品安全检验的法令,确保落实总理2021年1月12日第38/QD-TTg号决定中的改革内容;向政府提交关于在国家单一窗口机制下实施出口、进口、货物过境、出境、人员和车辆过境等领域对接和信息共享的法令,力争于2023年7月完成。
5.内政部长
a)根据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加强对公共服务检查和考核,重点检查各部委、部门、地方落实政府和总理关于行政改革指示性文件的情况。同时,督促指导各部委、部门、地方落实上述工作,确保工作内容充实、效率高、纪律严明、秩序井然。
b) 内政部作为行政改革常设机关,主持并配合政府办公厅、相关部委、机构在各部委、行业、地方成立行政改革督查组,及时审查、纠正并依法处理;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案件,报请权责机关依法审查处理。
6. 政府监察长
主持、配合内务部及相关部委制定总理关于整顿和加强对公共服务活动检查、审核和监督,确保国家管理效力和效率,推动行政改革特别是各级政府行政程序改革的指示,并于2023年7月25日前提交总理。
7.政府办公室
督促各部门、地方严格落实本批示,确保切实有效完成政府和总理提出的各项目标;每月定期总结各部门、地方的工作情况和执行结果,并向政府和总理报告。
各部长、部级机关领导、政府机关领导、各省和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应将此批示传达到所辖各机关、组织、干部和公务员,并定期于每月20日前向政府办公厅汇报,汇总后报政府和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