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谷坝基“土地盗匪”案:自然资源与环境部要求南丹县在 9 月 26 日之前进行检查并报告。
(Baonghean.vn)- 自然资源与环境部要求南丹县检查和处理非法矿产开采行为;严格执行省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党对国家矿产管理的领导的第 20-CT/TU 号指示。
9月19日,自然资源与环境部矿产处官员配合乂安报记者进行实地考察,发现洪谷水坝和南丹县南盛乡部分地区存在“土地盗匪”的情况。
之后,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已向省人民委员会、南丹县人民委员会和乂安报社发出第6477/STNMT-KS号文件,关于“处理南丹县非法开采矿产的情况”。

编号为6477/STNMT-KS的文件确认:“自然资源与环境厅接到举报,称南丹县南青乡部分地区(同德地区、红谷坝地区)存在非法矿产开采活动。2023年9月19日上午,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官员与《乂安报》记者一起前往上述地点进行实地勘察,发现存在非法矿产开采活动。”

援引省党委常委会2022年12月28日关于加强党对乂安省矿产国家管理工作的领导的第20-CT/TU号指示、省人民委员会2023年2月1日关于实施省人民议会2022年12月9日关于加强乂安省矿产国家管理工作的第72/NQ-HDND号决议的第54/KH-UBND号计划、省人民委员会2023年6月1日关于颁布实施省党委常委会2022年9月12日第123-KH/TU号计划和省人民委员会2022年12月28日第20-CT/TU号指示的行动计划的第1562/QD-UBND号决定所赋予的职能和任务;根据省人民委员会2017年6月1日第47/2017/QD-UBND号决定颁布的关于协调全省矿产国家管理的规定……自然资源与环境厅要求南丹县人民委员会审查、检查全县特别是南盛乡部分地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况,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与环境部还要求南丹县人民委员会有效执行省党委常委会 2022 年 12 月 28 日第 20-CT/TU 号指示中的指示:各级党委、机关、单位负责人要主动掌握情况,抓好领导指导,切实履行好国家矿产管理职责,确保矿产安全有序运行。强化管理主体责任,对矿产违法行为要及早发现、及早预防、及早处理。对党委、党组织、机关、单位、地方、干部、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矿产管理中不作为,利用职务便利和工作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或者以任何形式包庇、协助、插手、影响他人实施矿产违法行为,放任违法行为发生,或者发现本地区矿产违法行为后不坚决处理的,要按照党的法规和国家法律规定坚决严肃处理。。

同时,要求南丹县人民委员会于2023年9月26日前向省人民委员会、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和乂安报社报告非法矿产开采的检查和处理结果,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关于南丹县“土地匪”的情况,乂安电子报刊登了以下新闻和文章:“土地匪徒”正在忙着挖洪谷水坝(南丹);南丹县的“土地盗匪”不仅出现在洪谷水坝。,2023年9月19日和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