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监禁改造的规定适用于哪些案件?
(Baonghean.vn)居住在昆强县的Vi Thi H.女士询问:什么是非监禁性改造?非监禁性改造的适用对象和期限是什么?
回复:
非监禁改造是指不强制将罪犯与社会隔离,而是交由国家机关、社会组织进行监督教育,发挥群众参与罪犯改造教育作用的一种刑罚。

2015年《刑法》第36条对非监禁性改革作出如下规定:
一、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或者本法规定的犯罪情节较重的犯罪分子,有稳定的工作单位或者明确的住所,认为没有必要将其与社会隔离的,适用非监禁改造,监禁期限为六个月至三年。
被判定有罪的人曾经被拘留、监禁的,拘留、监禁的时间应当从非监禁改造的服刑时间中扣除;拘留、监禁的每一天应当相当于非监禁改造三天。
2.法院应当将被判处非监禁改造的罪犯交其所在单位、组织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委员会进行监督教育。罪犯家属应当负责配合所在单位、组织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委员会对该罪犯进行监督教育。
3. 服刑期间,罪犯必须按照非监禁改造规定履行一定义务,并从其收入中扣除5%至20%的部分,上缴国家预算。收入扣除按月进行。
特殊情况下,法院得免除收入扣除,但必须在判决书中明示理由。服刑期间正在服兵役者,不得扣除收入。
4.被判处非监禁改造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没有工作或者失去工作,在非监禁改造期间应当参加一定的社区服务工作。
社区服务时间每日不超过04小时,每周不超过05天。
对怀孕妇女、抚养不满6个月婴儿的妇女、老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或者特重度残疾人,不适用社区服务劳动措施。
被判处非监禁改造的罪犯,应当履行刑事判决执行法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