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修正案草案中关于土地使用权证发放的规定引发多方意见
(Baonghean.vn)- 土地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会上提出的内容之一是,不应规定开垦未用于生产的废弃农业用地,因为现实中有许多地区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被利用。

省委常委、省人民议会常务副主席阮南定同志主持会议。出席会议的有省委执行委员会成员:省人民议会副主席阮如魁,省国会代表团副团长泰氏安忠,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阮文德,以及省各厅、直属部门、部分县级单位的领导,代表团和律师事务所的部分律师。
不开垦废弃农田的提案
《土地法草案(修正案)》规定了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土地所有权制度、代表全民所有制、统一管理土地的国家的权力和责任、土地管理和使用制度、公民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权利和义务。
会上,各省、地方各部门、各分支机构领导结合法律依据和管理实践,集中建言献策,补充完善了不少问题。

关于土地定级,有意见认为,草案未提及一年生作物、花卉、观赏植物、药用菌、温室大棚等混合农业项目的土地定级,给地方确定土地类型造成困难,建议增加“混合土地”定级条目。
同时,由于毗邻居民点的园田塘地组别的土地利用制度和管理制度与其他土地类型不同,建议在农业用地组中增设该类土地类型;将“集中养殖用地”改为“畜牧用地”。

土地收回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和评论,其中包括未使用的农业用地和未履行对国家财政义务的土地。
具体而言,草案不应规定对未利用农用地进行土地恢复,因为在目前的实践中,许多农用地由于各种原因(包括灌溉不足或受自然灾害影响等因素)而被人们弃置。因此,对于农用地,在人们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应鼓励他们将其转化为有效生产。

另一方面,对于税务机关通知缴款后90天仍未履行土地使用、土地租赁财务义务的组织,关于收回土地的规定不适当,应在12个月后进行规定。
关于土地价格制定和土地价格表编制的一些意见,建议国会对生产、商业、贸易和服务业的土地价格进行统一规定,避免像现在这样,各个地方分别制定不同的价格水平,相当于住宅用地价格的50%、60%、70%,造成招商引资的不公平竞争。
许多意见还对国家收回土地的补偿、扶持和安置内容,安置安排,土地基金的建立、管理和使用,土地划拨、土地租赁、允许改变土地用途的依据和条件等进行了探讨,提出了意见。

与会代表还分别就不拍卖土地使用权、不通过招标方式划拨、租赁土地,选择投资者实施用地项目;通过拍卖土地使用权划拨、租赁土地;通过招标方式划拨、租赁土地,选择投资者实施用地投资项目等情况进行了评论。
一些意见提出要对少数民族宅基地、生产经营用地实行合理的政策,不少意见就土地入户发证内容、2014年7月1日前土地入户违法使用土地案件的处理等提出了解决方案……

综合质量反馈
会议结束时,省委常委、省人民议会常务副主席阮南定同志高度评价各部门、行业、地方代表对土地法(修正案)草案的负责任研究和高质量评论。
省人民议会常务副主席还听取了针对9类问题的意见,包括修改和补充一些概念,解释术语以确保准确性,作为法律颁布时适用的前提;关于土地使用规划和计划;土地分类;补充少数民族住宅用地和生产用地政策;补偿、场地清理、安置,为社会经济发展和其他目的的项目和投资工作提供服务。

此外,还有财政意见;关于制定土地价格清单的方法和每种土地的具体土地价格的规定,以确保全国的总体一致性;以及在法律变更期间的过渡情况下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规定。
关于土地管理机构的组织结构、职能和任务;省人民议会和中央机关与土地有关的部门......
根据代表们提出的意见,省人民议会常务副主席责成省人民议会经济预算委员会主持并配合国会代表团办公室和省人民议会、自然资源与环境厅汇总意见报告,再次发送给省各厅、部门、地方征求意见,确保义安省及时、高质量地向国会常务委员会提交意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