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必须减速的情况
越南法律规定了驾驶员必须减速以确保车辆驾驶员和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的情况。
根据第 31/2019/TT-BGTVT 号通函第 5 条规定,车辆驾驶员在参与交通时,在下列情况下必须降低速度以确保安全停车:
道路上有危险或障碍物的标志、警告
车辆转向或能见度有限。

通过平交道口、有铁路的平交道口;环形交叉路口;地形蜿蜒的道路;陡峭的山口;路面狭窄、不平的路段。
过桥梁、窄涵洞时;通过泄洪道、隧道、地下通道时;上坡时、下坡时。
穿过学校、医院、公交车站、公共工程等人员密集的区域;道路沿线人口稠密区、工厂、办公室;道路施工区域;交通事故现场。
当有行人、残疾人轮椅过马路时。
有动物在路上行走或在路边吃草。
避开对面行驶的车辆或允许后方车辆超车;当前方车辆有转向灯或紧急信号时。
快到公交车站时,有公交车上落。
遇有优先执勤车辆;遇有超大车辆、超重车辆、载有危险品车辆;遇有行人。
下着雨,有雾、烟、尘;路面湿滑、泥泞,有许多石头、泥土和散落的物品。
驾驶车辆经过车辆载重管理站、交通警察局、道路使用车辆缴费交易站时。
根据第100/2019/ND-CP号法令第6条第3款a点规定:
“第六条.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类似摩托车的车辆和其他摩托车驾驶人和乘客违反道路交通规则的处罚。
3.对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处以400,000越南盾至600,000越南盾的罚款:
a) 不减速、不打信号灯改变方向(除在道路不在同一水平面上交叉的弯曲路段行驶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