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安垃圾填埋场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明确安置用地分配
(Baonghean.vn)- 尽管义禄县人民委员会已经成立了核查小组,但到目前为止,在实施建设固体废物处理综合体(简称义安垃圾填埋场)项目时,向义安乡第2村庄39户家庭移交安置土地仍有许多事情需要澄清。
正在核实,但尚未有最终结果
乂安电子报2023年11月23日刊登文章:“搬迁到安置区15年多了,还是没红皮书”反映出虽然自2006年起已进行移民安置,移交土地用于建设宜安垃圾填埋场,但截至目前,经过15年多的时间,宜安乡第2村(原第4村)仍有39户居民未取得土地使用证。
事实上,2002年宜安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获批投资时,土地征用与补偿委员会就已成立,负责测量、提取土地,并制定场地清理和受影响家庭安置的补偿方案。特别是自2007年以来,为了及时将场地移交给投资者,这些家庭被提前安排安置,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同时,当局也未发出任何付款通知。从那时起,他们就建起了房子,安居乐业,至今仍安居乐业。

然而,当人们需要为自己的家庭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相关文书和手续并收到信息说他们必须使用当前的土地价格来计算土地使用费时,事情就开始变得复杂了,而且需要支付的金额可能非常大(因为邻近住宅区的土地价格目前约为 100 万越南盾/平方米)。2,有些地方甚至达到每平方米250万越南盾2与此同时,2008 年补偿安置土地价格仅为 35,000 越南盾/平方米2由于土地使用费以什么价格计算尚未确定,这39户居民的土地使用权至今尚未确权。
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省人民委员会于2023年5月12日签发了第319/TB-UBND号通知,责成宜禄县人民委员会审查上述39户居民在宜安垃圾填埋场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所有文件和手续,具体查明这39户居民自2005年至2007年同意并认真执行补偿政策、迁入安置区但尚未获得红皮书的原因。省人民委员会还要求宜禄县人民委员会会同资源环境厅、财政部、建设部、司法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处理方案,并按规定向省人民委员会报告。
2023年7月21日,宜禄县人民委员会发布第2330/QD.UBND号决定,成立核查组,负责审查上述39户居民在宜安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现场清理过程中,用于安置的土地分配记录和程序。但据我们了解,核查组尚未收到最终核查结果。
需要澄清
从宜安乡人民委员会提供的文件来看,深入研究这个问题后,我们发现有很多地方需要明确。
具体来说,39户安置户上访事件并非新鲜事,两年多前,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宜禄县各级地方政府也曾多次开会商讨处理,但未能彻底解决。
2021年9月20日,宜禄县人民委员会第370/TB-UBND号通知中,关于处理该安置区相关问题工作会议结论,宜禄县人民委员会领导指定自然资源与环境厅为团长,成立工作组,会同督察局、宜禄县土地登记处分局及相关部门、部门成员对宜安垃圾填埋场项目补偿、场地清理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和审查。

随后,宜禄县人民委员会也成立了检查组,审查了所有记录,收集了与宜安垃圾填埋场项目场地清理工作相关的文件。检查组当时还与宜安乡地籍官员进行了会谈,并于2021年12月8日做好了会议记录。检查组收集了16份与项目场地清理和安置工作相关的文件。关于允许住户补交土地使用费的问题,答复称:“当时已召开会议,并达成协议,要求住户补交土地使用费,并在安置区领取土地,以便移交土地,确保项目按时实施。”但此后,宜禄县人民委员会未发表任何结论。
重新打开宜安乡人民委员会提供的文件,我们发现,2006年3月29日第93/TB.UBND号通知中,时任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在与该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上就安置区居民关于土地使用费的一些建议作出的结论是:“家庭必须按照住宅用地补偿价格缴纳土地使用费,不必支付基础设施投资费用;如果应缴纳的金额超过补偿金额,可以延迟缴纳——根据补偿委员会的规定,除了一些特殊情况(困难情况、单身人士……),土地使用费的延迟缴纳由征地拆迁补偿委员会决定”。

然而,省人民委员会在2006年7月21日第4023/UBND.DC号文件中关于宜安垃圾填埋场项目安置土地分配问题,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特别是关于土地使用费债务登记的问题,答复说:“根据2004年12月3日第198/2004/ND.CP号议定和2006年1月27日第17/2006/ND.CP号议定的规定,征收土地使用费的土地分配不纳入土地使用费债务登记”。
随后,省人民委员会在2007年12月11日第8181/UBND-CN号文件中关于处理宜安垃圾填埋场征地补偿问题(第六次)时,在收到宜禄县人民委员会要求解决该项目征地补偿问题的批示后,也表示:“鉴于宜安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有其自身的特点,省人民委员会同意允许宜禄县人民委员会根据上述2006年7月21日第4023号批示的规定,拨付安置用地”(即不允许举借土地使用费)。

尤其是,宜安乡人民委员会的档案以及39户居民的档案中均未发现土地使用费缴纳通知,因此,居民缺乏履行土地相关财务义务的依据。同时,当时适用的政府关于土地使用费征收的2004年12月3日第198/2004/ND-CP号法令第15条第2款规定了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期限:“各单位、家庭和个人自收到土地使用费及其他款项缴纳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必须按照通知要求,到缴费地点足额缴纳土地使用费及其他款项。”
关键问题在于,2007年,除了8户“受赡养”家庭(即仍与父母同住的家庭)每户缴纳了1725万越南盾的土地使用费外,这39户家庭虽然没有缴纳土地使用费,但仍然获得了土地,并迁至安置区建房,至今一直稳定地生活。那么,是谁、哪个部门同意这39户家庭在没有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情况下迁至安置区并移交项目用地?这确实需要当局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