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巡视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新闻稿

光伏 March 8, 2024 18:55

2024年3月6日至8日,中央检查委员会第37次会议在河内举行。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检查委员会主席陈锦秀同志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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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6日至8日,中央检查委员会第37次会议在河内举行。图片:中央检查委员会

本次会议,中央巡视委员会审议并形成如下内容:

我-落实中央指导委员会关于预防和打击腐败和消极行为的指示,中央检查委员会在审查劳动荣军与社会部党委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迹象的检查结果后发现:

劳动荣军与社会部党组执行委员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工作条例,缺乏责任心,领导和指导松懈,导致该部及部分组织和个人在提出和执行职业培训机制和政策时,在执行国际进步股份公司(AIC)及其体系内企业实施的招标项目时,严重违反党规国法。

上述违法行为影响了职业培训发展战略的实施效果,造成了严重且难以弥补的后果;有可能造成国家财力、物力、社会人力资源的巨大损失和浪费;引发了社会公愤,损害了党组织和国家管理机关的声誉,直至受到重视和纪律处分。

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包括2011-2016年、2016-2021年任期劳动荣军与社会部党委及其同志:陶玉勇,中央委员、党委书记、部长;原中央委员、党委书记、部长范氏海泉同志;原党委委员、副部长:阮玉飞、黄文帝、段茂叶、黎君;原职业培训总局局长阮进勇同志;原党委书记、职业教育总局局长杨德兰、阮鸿明;党委书记、职业教育总局局长张英勇同志;劳动荣军与社会部党组书记、财务计划局局长范光锋同志。

与上述违法行为相关的,还有多名党组织和党员被追究责任。

中央检查委员会要求劳动荣军社会部党委执行委员会及各有关单位党组织协调、指导审查工作,追究责任,对违反规定的党员依照职权进行纪律处分,并将审查结果报告中央检查委员会。

我-中央检查委员会在审查昆嵩省人民法院党委存在违法行为的检查结果时发现:

昆嵩省人民法院党组执行委员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工作规章和干部工作纪律,责任不清,领导不力,指挥不力,使省人民法院和一些区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违反党纪国法、法院系统规章制度,对与犯罪性质和程度不符的刑事判决,适用法律规定和减轻处罚情节,暂缓执行、缓刑、缓期执行,违反法律规定撤销、变更多项判决。

上述违法行为和缺陷造成了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舆论影响,影响了打击犯罪的斗争,损害了党组织和昆嵩省法院的声誉,必须考虑并采取纪律处分。

上述违规和不足之处的责任在于2015-2020年任期和2020-2025年任期昆嵩省人民法院党委及其党委书记、院长杜氏金秋和党委委员、副院长阮进圣的同志。昆嵩省党委的一些党组织和党员也对上述违规和不足之处负有责任。

中央检查委员会要求昆嵩省委常委会认真总结、深刻吸取教训,及时纠正指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指导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的组织和个人进行问责追究,并将处理结果报告中央检查委员会。

中央检查委员会审议了富安省、嘉莱省和河江省党部执行委员会关于对违规党员进行纪律处分的建议,认为:

同志们原富安省委副书记、省委书记、人民委员会主席范廷久,原嘉莱省委委员、教育培训部部长阮秀山,河江省委委员、省委书记、教育培训部部长阮世平政治思想、道德、作风腐败,违反党员禁忌和模范带头责任的规定,在执行被授予的职责和任务时违反党的条例和国家法律,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引起社会强烈不满,给党组织和地方国家管理机关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

中央检查委员会根据党的有关规定,建议书记处对范廷久同志、阮慈山同志、阮世平同志进行考察和纪律处分。

-中央检查委员会在审查司法部党组书记、书记处及其成员的监督结果时发现,司法部党组书记、书记处及其成员除具备基本优点外,还在领导、指导、制定和执行工作条例;干部工作;民事判决执行;法律制定、执法监督;审查法律文件、司法记录、司法协助;解决国际投资争端;实施若干投资项目;申报财产和收入等方面存在一些违法行为、缺点和局限性。

中央检查委员会要求司法部党组成员、执行委员会发挥各自优势,及时引导和指导检查,总结经验教训,克服指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足之处,并将结果报告中央检查委员会。

-这次会议还审查并决定了其他一些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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