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环境部提出了解决教师借用学校土地并拒绝归还问题的方案。
(Baonghean.vn)——自然资源与环境部确认,向省级少数民族寄宿高中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一事属实。该部门还就五起借用学校土地用于居住的案件之一提出了解决方案。
向学校发放红本是符合规定的。
4月19日,自然资源与环境部一位领导表示,该部门刚刚向省人民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报告,审查了省少数民族寄宿高中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红皮书)的申请材料。此前,省督察部门有一份文件指出,2019年,自然资源与环境厅未经报告,建议省人民委员会承认少数民族寄宿高中土地的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其附属资产,并建议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将5名教师家庭居住的土地作为住房,这是不符合规定的。
针对此事,自然资源与环境部表示,2019年为乂安省少数民族寄宿高中颁发红色封面的申请是根据政府2014年5月15日第43/2014/ND-CP号议定第25条和省人民委员会2014年10月27日第81/2014/QD-UBND号决定(经2019年8月19日第32/2019/QD-UBND号决定调整补充)一并颁布的规定进行的。
乂安省少数民族寄宿中学审核及颁发红皮书申请材料已齐全,符合自然资源与环境部2014年5月19日签发第24/2014/TT-BTNMT号通知第8条及乂安省人民委员会2014年10月27日签发第81/2014/QD-UBND号决定第5条第1款的规定。

关于实施程序,自然资源与环境厅表示,根据规定,在收到乂安省寄宿民族中学的卷宗后,自然资源与环境厅责成省土地登记办公室配合下辉塔坊人民委员会、荣市人民委员会和乂安省寄宿民族中学组织现状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在此基础上,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对乂安省寄宿民族中学进行了评估,并提交省人民委员会,对乂安省寄宿民族中学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认定,并颁发了土地使用权红皮书,土地使用面积为11,234平方米。2。
据省督察院结论,截至发出红皮书时,省寄宿制民族高中和主管部门尚未申报、审查并建议主管部门处理省寄宿制民族高中借给家庭居住的宿舍区土地。但自然资源与环境厅表示,根据督察结果和荣市人民委员会的报告,省寄宿制民族高中5栋宿舍区全部土地目前属于学校土地,自1984年起已获准由省人民委员会使用。历年测绘地籍图均显示土地使用者为省寄宿制民族高中。因此,河辉塔坊人民委员会和荣市人民委员会认定,5栋宿舍区土地的使用者为乂安省寄宿制民族高中的土地。
“因此,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建议省人民委员会承认土地使用权,并向乂安省立少数民族寄宿高中颁发红皮书,包括学校5栋宿舍的土地面积,总面积为11,385.5平方米2自然资源和环境部肯定地表示:“确实如此。”

建议的治疗方案
自然资源与环境部还表示,省寄宿制民族高中的申报和审查以及省土地登记办公室、荣市人民委员会和河辉塔坊人民委员会的现状检查在申报和处理5户集体住宅时存在缺陷,不符合第43号法令规定的土地使用现状。主要责任在于省寄宿制民族高中在申报发放红皮书申请时没有完整报告信息,以及省土地登记办公室没有完整报告5户人家管理和使用的集体住宅土地面积现状。
“然而,荣市人民委员会和下辉塔坊人民委员会在收到阮文祺先生的诉求后,已对5户家庭和个人的土地来源和使用过程进行了检查和审查。据此,荣市人民委员会和下辉塔坊人民委员会得出结论并确认,这些家庭管理和使用的包含5栋集体住宅的整个土地区域,是省人民委员会自1984年以来允许学校使用的土地区域的一部分。因此,2019年在土地使用权确认申报和审查过程中的遗漏,并不改变目前向乂安省立寄宿制少数民族中学颁发红皮书的结果。整个区域均有资格向乂安省立寄宿制少数民族中学颁发红皮书;集体区域内使用土地的5户家庭(包括阮文祺先生)没有自然资源和环境部的文件指出:“拥有其所使用土地位置的土地使用权。”
另一方面,根据2013年《土地法》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未申报和检查土地现状,不构成土地使用面积和土地使用者信息不准确,国家不予撤销已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因此,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建议省人民委员会保留已颁发给乂安省立少数民族寄宿中学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关于省少数民族寄宿中学借给家庭建房用地的处理方案,自然资源与环境厅表示,该内容已在省人民委员会2024年2月22日第125/TB-UBND号通知中,省人民委员会主席阮德忠在2024年2月例行公民接待会议上作出如下结论:
“1. 公民投诉和请愿的内容已由省人民委员会责成自然资源与环境厅、相关部门和荣市人民委员会进行检查和审查,并得出结论和答复,没有解决的依据,并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补偿、支持和安置条件......
2.针对阮文祺先生家人的情况,责成荣市人民委员会根据省人民委员会2014年10月27日第78/2014/QD-UBND号决定的规定,研究并提出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不拍卖土地使用权而分配住宅用地的建议。
根据省人民委员会主席的指示,荣市人民委员会随后进行了审议。3月22日,荣市人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答复,指出根据省人民委员会2014年10月27日第78/2014/QD-UBND号决定,阮文祺先生有资格获得无需拍卖的住宅用地。(参加抗战,解放民族,保卫祖国,履行国际义务的人物)。
但第78号决定现已失效(2024年3月18日第05/QD号决定)。因此,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建议省人民委员会允许荣市人民委员会继续适用2014年10月27日第78/2014/QD-UBND号决定,以解决公民权利问题(因为该内容已由省人民委员会在2024年2月22日第125/TB-UBND号通知中提出意见,即在2024年3月18日第05/QD号决定生效日即2024年4月1日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