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派不合格人员驾驶飞机罪的处罚框架
(Baonghean.vn)——调动或指派不具备资格的人员驾驶飞机的犯罪行为将如何刑事处理?这是演州国民议会议员关心的问题。
第二百八十条2015年《刑法典》(2017年修订补充)规定调动或者指派不合格人员驾驶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如下:
1.调动、指派无飞行执照或者不具备法律规定其他条件的人员驾驶航空器者,处1年至5年有期徒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至10年有期徒刑:
a) 导致死亡;
b) 造成他人健康伤害或者损害,且人身伤害率达到61%以上;
c) 造成2人及以上人员身体健康伤害或损害,且该人员总体伤害率在61%至121%之间;
d)造成财产损失1亿越南盾至5亿越南盾以下。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至15年有期徒刑:
a) 造成2人死亡;
b) 造成2人及以上人员身体健康伤害或损害,且该人员总体伤害率在122%至200%之间;
c)造成财产损失5亿越南盾至15亿越南盾以下。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2年至20年有期徒刑:
a) 造成3人以上死亡;
b) 造成3人以上身体伤害或者损害,且该等人员总体受伤率达到201%以上;
c) 造成财产损失1,500,000,000越南盾以上。
5. 违法者还可能被禁止担任职务、从事职业或从事某些工作,期限为 01 至 05 年。”